立法会

立法会LS72/98-99号文件

档号:CB2/SS/6/98

1998年12月4日
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8年11月27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
法律事务部报告


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日期1998年12月2日

作出修订的限期1998年12月16日(若议决延期,则可延展至
1999年1月6日)


*《法律执业者条例》(第159章)
《1998年法律执业者(费用)(修订)规则》(第359号法律公告)


此规则调高大律师执业证书的须缴付费用,由1,000元增至1,300元。

关于订立此规则所应依据的权力,现正寻求司法机构政务长澄清,说明关乎上述费
用的任何规则,应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根据主体条例第72条订立,抑或应由大律师
公会的执行委员会根据主体条例第30(1)及(4)条订立。

《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第426章)
《职业退休计划(更改通知)规则》(第360号法律公告)


此规则载列向职业退休计划注册处处长发出更改下列事项的通知时须予提供的细节
:计划的名称、有关雇主或其姓名、名称或地址、管理人或其姓名、名称或地址、
或雇主代表或其姓名、名称或地址。

议员可参阅财经事务局于1998年11月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C13/4/2C(98)
VIII),以了解更多有关的背景资料。

此规则将由职业退休计划注册处处长指定的日期起实施。

《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第426章)
《1998年职业退休计划(文件认证及证明)(修订)规则》(第361号法律公告)


此规则规定须对根据新《职业退休计划(更改通知)规则》(上文所述的1998年第360号
法律公告)呈交的授权书副本予以证明。

请参阅上文所述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此规则将由职业退休计划注册处处长指定的日期起实施。

《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第426章)
《1998年职业退休计划(费用)(修订)规则》(第362号法律公告)


此规则订明就根据主体条例各项条文发出的更改通知所须缴交的费用为零元。

请参阅上文所述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此规则将由职业退休计划注册处处长指定的日期起实施。

《储稅券(第4系)规则》(第289章,附属法例)
《1998年储稅券(利率)(第4号)公告》(第363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将1998年12月1日或该日后发出的储稅券的利率定为年息8.16%。

《兽医注册条例》(第529章)
《〈兽医注册(费用)规例〉(1997年第563号法律公告)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第364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8年11月27日为主体规例开始实施的日期。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张炳鑫
1998年12月2日


* 表示调高收费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