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131/98-99号文件
1999年3月5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特别会议文件
终审法院所作宣告对《入境条例》及
1997年第21号号外公告有关条文的影响
法律事务部报告
在1999年1月29日宣告的终审法院民事上诉1998年第13、14、15及16号案件的判决
中,终审法院宣告《入境条例》(第115章)、《入境规例》(第115章,附属法例)及
根据该条例第2AB(2)(a)及2AC(2)(a)条发出的政府公告(1997年第 21 号号外公告)的
某些条文无效。本部已在附件中标明各项受影响的条文,供议员参考。
终审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法官在终审法院民事上诉1998年第13号案件的判决书第
12页指出,法院沒有宣告《入境条例》附表1第2(a)段所载"而在其出生时或其后任
何时间,其父亲或母亲已在香港定居或已享有香港居留权"等字句是否符合宪法规
定,但不应将此当作表示该段此部分符合宪法规定。受影响的部分在附件第4页以
方形括号显示。
本部从终审法院得悉,各项判决的中文本仍未备妥。因此,在附件中文本內的标
示,乃根据该等判决的英文本作出。在终审法院发出该等判决的中文本后,上述
标示可能与之有所差异。
连附件
立法会秘书处
法律事务部
1999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