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45/98-99号文件
1998年11月6日
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8年入境(修订)(第2号)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的目的
- 把主体条例中现时与虛假陈述、伪造文件、使用及管有伪造文件有关的刑罚
条文的适用范围,扩大至亚太经合组织商务旅游证及旅游通行证;及
- 就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在建筑地盘工作订定刑罚条文。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请参阅由保安局于1998年10月22日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档号:SBCR 4/2091/95(96))。
首读日期
3. 1998年11月4日。
意见
4.亚太经合组织商务旅游证计划及旅游通行证计划于1997年12月 9 日藉制定《1997
年入境(修订)(第2号)规例》订立,并于1998年1月27日开始实行。然而,当局未有就
该两项计划订定刑罚条文。
5.《入境条例》订定的各类文件,现时根据该条例第42条受到保障。该条文规定任
何人如为取得该等文件而作出虛假的陈述或申述、伪造该等文件,以及使用或管有
伪造的该等文件,即属犯罪。
6.条例草案建议把亚太经合组织商务旅游证及旅游通行证列为第42条所涵盖的文件
,藉以把有关的刑罚条文的适用范围扩大至该两类证件。为此,关于该两类证件的
定义条文,亦会自有关的附属法例中删除并纳入主体条例中。
7.该条例第38A条现时规定,如有非法入境者处身于建筑地盘內,有关的建筑地盘主
管即属犯罪。然而,该条例并未就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在建筑地盘工作作出管制。
8.为对付上述问题,条例草案建议作出规定,倘任何不可合法受雇的人(即法例禁止
在本港接受雇佣工作的人)被裁定违反逗留条件,接受在建筑地盘的雇佣工作,有关
的建筑地盘主管即属犯罪,最高可被判罚款35万元,与准许非法入境者处身于建筑
地盘內的罚则相同。同样,条例草案亦就该罪行订明,有关的建筑地盘主管如证明
他已采取一切切实可行步骤,防止该类人在地盘受雇工作,即可以之作为免责辩护。
公众咨询
9.政府当局已就条例草案咨询扑灭罪行委员会及香港建造商会(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第17段)。
咨询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10.政府当局已于1998年9月3日就上述建议咨询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
结论
11.条例草案所载两项建议颇为简单直接,在法律和草拟两方面皆无问题。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张炳鑫
1998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