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51/98-99号文件

1998年11月6日
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8年10月23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
法律事务部报告


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日期 : 1998年11月4日
作出修订的限期 : 1998年12月2日(若议决延期,则可延展至
1998年12月9 日)

《进出口条例》(第60章)
《1998年进出口(登记)(修订)(第2号)规例》(第334号法律公告)


根据此规例,邮递方式不再为向海关关长呈交关乎不获《进出口条例》(第60章)
豁免的任何物品的进口及出口报关单的方法之一。

此规例自海关关长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实施。

《稅务条例》(第112章)
《安排指明(比利时王国政府关于民用航空服务)(双重课稅)令》
(第335号法律公告)
《安排指明(以色列国政府关于民用航空服务)(双重课稅)令》
(第336号法律公告)


根据《稅务条例》(第112章)第49条,此两项命令分别宣布,(a)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香
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于1998年4月6日签订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的第
九条,以及(b)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于1998年 3 月
19日签订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的第九条,均为一项宽免双重课稅安排。

首项命令自1998年4月1日或该日之后开始的任何课稅年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而第二项命令则自1999年4月1日或该日之后开始的任何课稅年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
政区。

议员可参阅库务局发出的两份并无注明日期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
FIN CR 76/96及FIN CR 33/96),以了解有关的背景资料。

《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
《1998年图书馆(市政局辖区)指定(第3号)令》(第337号法律公告)


此命令将九龙白田村商业中心地下1至6号单位指定为图书馆,并规定九龙白田村商
业中心地下5号及6号单位不再为图书馆。此命令的作用是把扩展后的白田公共图书
馆的管理及管辖权赋予临时市政局。

《法律适应化修改(关于国籍的事宜)条例》
《〈法律适应化修改(关于国籍的事宜)条例〉(1998年第28号)1998年(生效日期)
公告》(第338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8年10月23日为《法律适应化修改(关于国籍的事宜)条例》(1998年第
28号)第2条(就附表1中第4及5项而言)开始实施的日期,而该条例的其余条文则当作
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

该条例附表1中第4及5项修订《人事登记条例》(第177章)及其附属法例,藉以废除
条文中对英国国民(海外)护照的提述。该等条文均与享有香港居留权的人申请签发
永久性居民身分证有关,而永久性居民身分证则是该申请人申请英国国民(海外)护
照所需条件之一。据政府当局所述,所有领取英国国民(海外)护照的积压申请已予
处理,包括在海外提出的申请。

《逃犯(新西兰)令》
《〈逃犯(新西兰)令〉(1998年第263号法律公告)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第339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8年10月23日为《逃犯(新西兰)令》(1998年第263号法律公告)开始实
施的日期。

此命令使《逃犯条例》(1997年第23号)所列明的移交逃犯程序在香港和新西兰之间
适用。此命令是因香港与新西兰在1998年4月3日缔结的移交逃犯安排而相应订立的。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黃思敏
199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