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74/98-99号文件
1999年1月8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1号)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目的
对若干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作适应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为中
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请参阅规划环境地政局在1998年12月发出的L/M (C) in PELB(CR) 10/32/98号文件。
首读日期
3. 1999年1月6日。
意见
4.受条例草案影响的条例一览,以及条例草案所载各项建议修订的摘要,分别载
于附件A及B。谨请议员注意,附件A所载条例全部与土地及建筑物有关。
5.条例草案并非旨在提出政策上的改变。各项建议修订主要是对个别条例作出草
拟方面的技术性修改。
6.条例草案如获通过成为法例,将追溯至1997年7月1日开始生效,以确保所有法
例在1997年7月1日及该日后均能在释义方面保持一致。条例草案的追溯效力并不
适用于涉及刑事罪行或罚则的条文。
公众咨询
7.政府当局未有就条例草案进行公众咨询。
咨询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8.政府当局沒有就条例草案的详细內容咨询任何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结论
9.法律事务部现正要求政府当局澄清若干技术性问题,谨建议在《1998年法律适
应化修改条例草案》委员会作出报告后,才恢复本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以便议
员可将该法案委员会就法律适应化工作一般事宜所提出的建议,与本条例草案一
并考虑。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黃思敏
1999年1月4日
附件A
受《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1号)条例草案》
影响的条例一览
项目编号 | 条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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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土地发展公司条例》(第1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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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土地拍卖条例》(第2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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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筑物条例》(第12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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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前滨及海床(填海工程)条例》(第12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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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土地征用(管有业权)条例》(第13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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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城市规划条例》(第131章)及其附属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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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架空缆车(安全)条例》(第2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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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地下铁路(收回土地及有关规定)条例》(第27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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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土地测量条例》(第47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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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B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1号)条例草案》
建议修订摘要
原有用词 | 建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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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ny | Hong 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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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1 | 政府/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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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督2 | 行政长官/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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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督会同行政局 |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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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总督决定3 | 由行政长官酌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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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裁4 | 公司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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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局 | 立法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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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 |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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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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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 | 原讼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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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 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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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a) 《土地发展公司条例》(第15章)附表1第2段 --
土地发展公司不得视为国家的雇员或代理人,亦不得视为享有任何国家地位、
豁免权或特权。
(b) 《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第5(5)及11(6)条 --
政府受薪职位。
(c)《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第33(6)条;
《架空缆车(安全)条例》(第211章)第10(4)及17(5)条 --
作为拖欠政府的债项予以追讨。
(d)《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第36(3)(a)条 --
政府以交出文件会有违公众利益为理由所提出的扣起该文
件的要求。
(e)《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第38(3)(b)条 --
缴存的款项予以沒收归政府所有。
(f)《前滨及海床(填海工程)条例》(第127章)第10(1)(b)、11及15条;
《土地征用(管有业权)条例》(第130章)第10(1)及12条;
《地下铁路(收回土地及有关规定)条例》(第276章)第17、18(1)、
19(4)、20(3)、21(6)(a)、21(6A)(c)及27(b)条
就补偿及利息的支付对政府提出申索的权利。
(g) 《架空缆车(安全)条例》(第211章)第31条 --
公职的法律责任的限制。
2(a)《土地发展公司条例》(第15章)第3(4)条 --
修订附表1的命令。
(b) 《地下铁路(收回土地及有关规定)条例》(第276章)第4(1)、
5(3)(d)、6、7(3)(d)、8、10(1)及15(4)条 --
收回土地、设定地役权或权利,以及封闭或大幅改动街道的命令。
3《土地发展公司条例》(第15章)第3(2)(d)条。
4《土地发展公司条例》(第15章)附表1 --
就英文本內"Chief Executive"一词,把"Chief Executive of the Land
Development Corporation" ("土地发展公司总裁")与"Chief Executive of
HKSAR"("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