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74/98-99号文件

1999年1月8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1号)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目的

对若干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作适应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为中
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请参阅规划环境地政局在1998年12月发出的L/M (C) in PELB(CR) 10/32/98号文件。

首读日期

3. 1999年1月6日。

意见

4.受条例草案影响的条例一览,以及条例草案所载各项建议修订的摘要,分别载
附件AB。谨请议员注意,附件A所载条例全部与土地及建筑物有关。

5.条例草案并非旨在提出政策上的改变。各项建议修订主要是对个别条例作出草
拟方面的技术性修改。

6.条例草案如获通过成为法例,将追溯至1997年7月1日开始生效,以确保所有法
例在1997年7月1日及该日后均能在释义方面保持一致。条例草案的追溯效力并不
适用于涉及刑事罪行或罚则的条文。

公众咨询

7.政府当局未有就条例草案进行公众咨询。

咨询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8.政府当局沒有就条例草案的详细內容咨询任何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结论

9.法律事务部现正要求政府当局澄清若干技术性问题,谨建议在《1998年法律适
应化修改条例草案》委员会作出报告后,才恢复本条例草案的二读辩论,以便议
员可将该法案委员会就法律适应化工作一般事宜所提出的建议,与本条例草案一
并考虑。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黃思敏
1999年1月4日

附件A

受《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1号)条例草案》
影响的条例一览



项目编号条例名称
1《土地发展公司条例》(第15章)

2《土地拍卖条例》(第27章)

3《建筑物条例》(第123章)

4《前滨及海床(填海工程)条例》(第127章)

5《土地征用(管有业权)条例》(第130章)

6《城市规划条例》(第131章)及其附属法例

7《架空缆车(安全)条例》(第211章)

8《地下铁路(收回土地及有关规定)条例》(第276章)

9《土地测量条例》(第473章)

附件B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1号)条例草案》
建议修订摘要



原有用词建议修订
ColonyHong Kong
官方1政府/国家
总督2行政长官/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总督会同行政局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由总督决定3由行政长官酌情决定
总裁4公司总裁
立法局立法会
大法官法官
法院法庭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
地政司局长




1(a) 《土地发展公司条例》(第15章)附表1第2段 --

土地发展公司不得视为国家的雇员或代理人,亦不得视为享有任何国家地位、
豁免权或特权。

(b) 《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第5(5)及11(6)条 --
政府受薪职位。

(c)《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第33(6)条;
《架空缆车(安全)条例》(第211章)第10(4)及17(5)条 --
作为拖欠政府的债项予以追讨。

(d)《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第36(3)(a)条 --
政府以交出文件会有违公众利益为理由所提出的扣起该文
件的要求。

(e)《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第38(3)(b)条 --
缴存的款项予以沒收归政府所有。

(f)《前滨及海床(填海工程)条例》(第127章)第10(1)(b)、11及15条;
《土地征用(管有业权)条例》(第130章)第10(1)及12条;
《地下铁路(收回土地及有关规定)条例》(第276章)第17、18(1)、
19(4)、20(3)、21(6)(a)、21(6A)(c)及27(b)条

就补偿及利息的支付对政府提出申索的权利。

(g) 《架空缆车(安全)条例》(第211章)第31条 --
公职的法律责任的限制。

2(a)《土地发展公司条例》(第15章)第3(4)条 --
修订附表1的命令。

(b) 《地下铁路(收回土地及有关规定)条例》(第276章)第4(1)、
5(3)(d)、6、7(3)(d)、8、10(1)及15(4)条 --
收回土地、设定地役权或权利,以及封闭或大幅改动街道的命令。

3《土地发展公司条例》(第15章)第3(2)(d)条。

4《土地发展公司条例》(第15章)附表1 --
就英文本內"Chief Executive"一词,把"Chief Executive of the Land
Development Corporation" ("土地发展公司总裁")与"Chief Executive of
HKSAR"("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