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77/98-99号文件
1999年1月8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3号)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的目的
对若干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作适应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为中华
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请参阅政务司司长办公室辖下行政署在1998年12月发出的CSO/ADM CR 6/3231/98
Pt.2号文件。
首读日期
3. 1999年1月6日。
意见
4.受本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影响的条例一览及建议修订摘要分别载于
附件A及
B。
5.条例草案建议的各项修订主要是技术性和草拟方面的修改。
6.条例草案若获通过成为法例,将追溯至1997年7月1日开始生效,以确保所有法
例在1997年7月1日及之后均能在释义方面保持一致。
公众咨询
7. 政府当局未有就条例草案进行公众咨询。
咨询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8.政府当局沒有就条例草案的详细內容咨询任何事务委员会。
建议
9.条例草案的其中一项建议,是在赋权总督订立附属法例的条文中,以"行政长官会
同行政会议"取代"总督"。《1998年法律适应化条例草案》曾提出相类的修订建议,
而有关的法案委员会现正就该等修订建议进行研究。因此,议员可待该法案委员会
向內务委员会提交报告后,才决定如何处理本条例草案。
10.在此期间,法律事务部会要求政府当局澄清条例草案的一些技术性问题。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张炳鑫
1999年1月6日
附件A
受《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3号)条例草案》
影响的条例一览
1. | 《陪审团条例》(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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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法定语文条例》(第5章)及《高等法院民事程序(采
用语文)规则》(附属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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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法律援助条例》(第91章)及《法律援助规例》(附属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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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员)条例》(第401章)及《退休金利益(司
法人员)规例》(附属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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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司法人员(职位任期)条例》(第433章)及《司法人员(审裁处)
规则》(附属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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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法律援助服务局条例》(第48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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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B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3号)条例草案》
建议的技术性修订摘要
A. 修订用语
原有用词 | 建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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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 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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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or/Governor in Council
总督/总督会同行政局 | Chief Executive/Chief Executive in Council
行政长官/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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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法院 | 上诉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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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大法官 |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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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局 | 立法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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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icial Service Commission
司法人员叙用委员会 | Judicial Officers Recommendation Commission
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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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修订条文
1.在计算退休金时,将《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员)条例》內"公职"、"公职服务"、"任
职"、"服务"、"服务期"的定义中所提述任职于其他英联邦国家或地区政府的服务计
算在內的规定,适用于在条例草案生效前受聘的人员,但不适用于其后受聘的人员。
2.以《基本法》第八十九条取代对《英皇制诰》第XVIA条的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