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77/98-99号文件

1999年1月8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3号)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的目的

对若干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作适应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为中华
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请参阅政务司司长办公室辖下行政署在1998年12月发出的CSO/ADM CR 6/3231/98
Pt.2号文件。

首读日期

3. 1999年1月6日。

意见

4.受本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影响的条例一览及建议修订摘要分别载于附件AB

5.条例草案建议的各项修订主要是技术性和草拟方面的修改。

6.条例草案若获通过成为法例,将追溯至1997年7月1日开始生效,以确保所有法
例在1997年7月1日及之后均能在释义方面保持一致。

公众咨询

7. 政府当局未有就条例草案进行公众咨询。

咨询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8.政府当局沒有就条例草案的详细內容咨询任何事务委员会。

建议

9.条例草案的其中一项建议,是在赋权总督订立附属法例的条文中,以"行政长官会
同行政会议"取代"总督"。《1998年法律适应化条例草案》曾提出相类的修订建议,
而有关的法案委员会现正就该等修订建议进行研究。因此,议员可待该法案委员会
向內务委员会提交报告后,才决定如何处理本条例草案。

10.在此期间,法律事务部会要求政府当局澄清条例草案的一些技术性问题。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张炳鑫
1999年1月6日

附件A

受《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3号)条例草案》
影响的条例一览

1.《陪审团条例》(第3章)

2.《法定语文条例》(第5章)及《高等法院民事程序(采
用语文)规则》(附属法例)

3. 《法律援助条例》(第91章)及《法律援助规例》(附属法例)

4. 《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员)条例》(第401章)及《退休金利益(司
法人员)规例》(附属法例)

5. 《司法人员(职位任期)条例》(第433章)及《司法人员(审裁处)
规则》(附属法例)

6.《法律援助服务局条例》(第489章)


附件B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3号)条例草案》
建议的技术性修订摘要

A. 修订用语

原有用词建议修订
法院法庭
Governor/Governor in Council
总督/总督会同行政局
Chief Executive/Chief Executive in Council
行政长官/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上诉法院 上诉法庭
首席大法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
立法局立法会
Judicial Service Commission
司法人员叙用委员会
Judicial Officers Recommendation Commission
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


B. 修订条文

1.在计算退休金时,将《退休金利益(司法人员)条例》內"公职"、"公职服务"、"任
职"、"服务"、"服务期"的定义中所提述任职于其他英联邦国家或地区政府的服务计
算在內的规定,适用于在条例草案生效前受聘的人员,但不适用于其后受聘的人员。

2.以《基本法》第八十九条取代对《英皇制诰》第XVIA条的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