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78/98-99号文件
1999年1月8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5号)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条例草案的目的
对若干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作适应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为中华
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请参阅政务司司长办公室发出的CSO/ADM CR 7/3231/98 Pt.2号文件。
首读日期
3. 1999年1月6日。
意见
4.受条例草案影响的条例一览载于
附件C。条例草案提出的技术性修订的摘要则载
于
附件A。
5.除
附件B载述的条文外,条例草案建议的各项修订并非旨在提出政策上的改变,
主要目的只是对个别条例作出草拟方面的技术性修改。
6.条例草案若获通过成为法例,将追溯至1997年7月1日开始生效,以确保所有法例
在1997年7月1日及之后均能在释义方面保持一致。条例草案的追溯效力并不适用于
涉及刑事罪行或罚则的条文。
公众咨询
7. 政府当局未有就条例草案进行公众咨询。
咨询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8. 政府当局沒有就条例草案的详细內容咨询任何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结论
9.法律事务部现正要求政府当局澄清若干法律及技术性问题。如有需要,本部会
再提交报告。
连附件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顾建华
1999年1月6日
附件A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5号)条例草案》
建议的技术性修订及删除用词摘要
A. 修订
原有用词 | 建议修订
|
---|
Governor
总督 | Chief Executive
行政长官
|
Judge of High Court
高等法院法官 | Judge of the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原讼法庭法官
|
首席大法官 |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
|
终审法院常任大法官 | 终审法院常任法官
|
终审法院非常任香港大法官 | 终审法院非常任香港法官
|
终审法院其他普通法
适用地区大法官 | 终审法院其他普通法
|
适用地区法官
土地审裁处大法官 | 土地审裁处庭长
|
立法局 | 立法会
|
"Standing Orders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again take the Oath as required by those Standing Orders"
"在立法会会议常规
有所规定的情况下,
须按该等会议常规的
规定,再作出该项誓
言。"1" | Rules of Procedure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again take the Oath as required by those Rules of Procedure"
"在立法会议事规则
有所规定的情况下,
须按该等议事规则的
规定,再作出该项誓
言。"
|
B. 删除用词
在《宣誓及声明条例》(第11章)附表1第I、II及III部中,删除"the Colony of"。
1《宣誓及声明条例》(第11章)第22(3B)条。
附件B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5号)条例草案》
在性质上未必纯属技术性修改的
被废除或修订条文
A. 被废除条文的摘要
条例名称 | 条次/
附表编号 | 被废除条文
|
---|
《宣誓及声明条例》(第11章)
| 附表3第I部 | 首次出现的
"of the High Court"
|
B. 加入条文的摘要附属法例名称 | 条次 | 加入条文
|
---|
《赡养令(交互强制执行)
(指定交互执行国)令》(第
188章,附属法例) | 2(1) | 在"的国家"之后加入"或地方"
|
C. 修订条文的摘要
条例/附属法例
名称 | 条次/附表编号 | 原有条文 | 修订后的条文
|
---|
《赡养令(交互强制
执行)条例》(第188
章) | 3(1)及20
3(1)
3(1)和(2)及20
4(1)
12(1)
| "总督"
"香港以外……地区"
"地区"
"该国"
"that country"
| "行政长官会同
行政会议"
"香港以外……地方"
"地方"
"该交互执行国"
"that reciprocating
country"
|
《赡养令(交互强制执
行)(指定交互执行国)
令》(第188章,附属
法例) | 2(2)及3(1)、(2)
、(3)和(4)
附表
| "地区"
"地区"
| "地方"
"地方"
|
《太平绅士条例》
(第510章) | 8
| "总督"
| "行政长官会
同行政会议" |
附件C
受《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5号)条例草案》
影响的条例一览
项目
编号 | 条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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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宣誓及声明条例》(第11章)
|
2 | 《致命意外条例》(第22章)
|
3 | 《赡养令(交互强制执行)条例》(第188章)
|
4 | 《太平绅士条例》(第510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