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78/98-99号文件

1999年1月8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5号)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条例草案的目的

对若干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作适应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为中华
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请参阅政务司司长办公室发出的CSO/ADM CR 7/3231/98 Pt.2号文件。

首读日期

3. 1999年1月6日。

意见

4.受条例草案影响的条例一览载于附件C。条例草案提出的技术性修订的摘要则载
附件A

5.除附件B载述的条文外,条例草案建议的各项修订并非旨在提出政策上的改变,
主要目的只是对个别条例作出草拟方面的技术性修改。

6.条例草案若获通过成为法例,将追溯至1997年7月1日开始生效,以确保所有法例
在1997年7月1日及之后均能在释义方面保持一致。条例草案的追溯效力并不适用于
涉及刑事罪行或罚则的条文。

公众咨询

7. 政府当局未有就条例草案进行公众咨询。

咨询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8. 政府当局沒有就条例草案的详细內容咨询任何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结论

9.法律事务部现正要求政府当局澄清若干法律及技术性问题。如有需要,本部会
再提交报告。

连附件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顾建华
1999年1月6日

附件A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5号)条例草案》
建议的技术性修订及删除用词摘要


A. 修订

原有用词建议修订
Governor
总督
Chief Executive
行政长官
Judge of High Court
高等法院法官
Judge of the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原讼法庭法官
首席大法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
终审法院常任大法官终审法院常任法官
终审法院非常任香港大法官终审法院非常任香港法官
终审法院其他普通法
适用地区大法官
终审法院其他普通法
适用地区法官
土地审裁处大法官
土地审裁处庭长
立法局立法会
"Standing Orders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again take the Oath as required by those Standing Orders"
"在立法会会议常规
有所规定的情况下,
须按该等会议常规的
规定,再作出该项誓
言。"1"
Rules of Procedure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again take the Oath as required by those Rules of Procedure"
"在立法会议事规则
有所规定的情况下,
须按该等议事规则的
规定,再作出该项誓
言。"


B. 删除用词

在《宣誓及声明条例》(第11章)附表1第I、II及III部中,删除"the Colony of"。

1《宣誓及声明条例》(第11章)第22(3B)条。

附件B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5号)条例草案》
在性质上未必纯属技术性修改的
被废除或修订条文

A. 被废除条文的摘要

条例名称条次/
附表编号
被废除条文
《宣誓及声明条例》(第11章) 附表3第I部首次出现的
"of the High Court"


B. 加入条文的摘要

附属法例名称条次加入条文
《赡养令(交互强制执行)
(指定交互执行国)令》(第
188章,附属法例)
2(1)在"的国家"之后加入"或地方"


C. 修订条文的摘要

条例/附属法例
名称
条次/附表编号原有条文修订后的条文
《赡养令(交互强制
执行)条例》(第188
章)
3(1)及20


3(1)

3(1)和(2)及20

4(1)

12(1)
"总督"


"香港以外……地区"

"地区"

"该国"

"that country"
"行政长官会同
行政会议"

"香港以外……地方"

"地方"

"该交互执行国"

"that reciprocating
country"

《赡养令(交互强制执
行)(指定交互执行国)
令》(第188章,附属
法例)
2(2)及3(1)、(2)
、(3)和(4)

附表
"地区"


"地区"


"地方"

"地方"
《太平绅士条例》
(第510章)
8 "总督" "行政长官会
同行政会议"


附件C

受《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5号)条例草案》
影响的条例一览



项目
编号
条例名称
1《宣誓及声明条例》(第11章)
2《致命意外条例》(第22章)
3《赡养令(交互强制执行)条例》(第188章)
4《太平绅士条例》(第510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