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79/98-99号文件
1999年1月8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4号)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目的
对若干条例作适应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
别行政区的地位。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请参阅民政事务局于1998年12月16日发出的LM to S/F(25) to HAB/CR/1/19/45号文件。
首读日期
3. 1999年1月6日。
意见
4.受条例草案所载各项建议修订影响的条例一览,以及各项用语上的修订的摘要,
分别载于
附件A及
B。附件
C则载列其他杂项修订。谨请议员注意,
附件A所载的条
例与宗教组织成立为法团有关。建议的修订主要是对个别条例作出技术性修改。
5.条例草案如获通过成为法例,将追溯至1997年7月1日开始生效,以确保所有法例
在1997年7月1日及该日后均能在释义方面保持一致。
公众咨询
6. 政府当局未有就条例草案进行公众咨询。
咨询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7.政府当局沒有就条例草案的详细內容咨询任何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结论
8.鉴于《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委员会现正研究
附件B所载部分建议修
订背后的原则,议员或可待该法案委员会有了商议结果后,才考虑本条例草案。
连附件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冯秀娟
1999年1月4日
附件A
受《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4号)条例草案》影响的条例一览
项目编号 | 条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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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巴色差会法团条例》(第100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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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华基督教会公理堂条例》(第100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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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华便以利会法团条例》(第10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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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华基督教青年会条例》(第101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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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嘉诺撒仁爱女修会法团条例》(第101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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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圣道明玛利诺女修会法团条例》(第101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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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方济会爱尔兰省法团条例》(第102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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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耶稣会(英语参赞区)法团条例》(第102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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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耶稣会(葡萄牙省)法团条例》(第103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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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香港九龙塘基督教中华宣道会法团条例》(第103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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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九龙佑宁堂法团条例》(第103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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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宗座外方传教会法团条例》(第104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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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鲍思高慈幼会法团条例》(第104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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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耶稣宝血女修会法团条例》(第104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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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遮打捐款基金(圣约翰座堂及圣安德烈堂)法团条例》(第105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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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佑宁堂法团条例》(第105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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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中华基督教礼贤会香港区会法团条例》(第106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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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母佑会法团条例》(第107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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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尖沙嘴浸信会法团条例》(第107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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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香港贺善尼会法团条例》(第107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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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香港浸信教会法团条例》(第107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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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基督教灵粮世界布道会法团条例》(第107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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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玛利亚方济各传教修会法团条例》(第108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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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香港善牧女修会法团条例》(第108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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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B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4号)条例草案》
用语上的建议修订摘要
原来用词 | 建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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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lony/this Colony
| Hong Kong
|
总督
| 行政长官
|
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
或其他继承人的权利*
| 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
政府根据《基本法》或其他法律
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
|
注
* 据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第3段所述,此项修订是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
法律的决定》附件三第10项的规定。该项条文订明:
"10. 任何提及"本条例的条文不影响亦不得视为影响女王陛下、其储君或其继
位人的权利"的规定,应解释为"本条例的条文不影响亦不得视为影响中央(人
民政府 ) 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
权利"。
上述条文现已纳入《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附表8第21项內。
附件C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4号)条例草案》
予以废除的杂项条文
条例名称 | 条次 | 予以废除的条文
|
---|
《宗座外方传教会法团条例》
(第1041章)
[条例草案附表12]
| 第2条
|
"The Procurator for the time being in the Colony of
Hong Kong of the Pontifical Foreign Missions
Institute shall be a corporation sole....."
|
《鲍思高慈幼会法团条例》
(第1043章)
[条例草案附表13]
| 第2条
|
"The Procurator for the time being in the Colony of
Hong Kong of the Salesian Society shall be a
corporation sole....."
|
《耶稣宝血女修会法团条例》
(第1045章)
[条例草案附表14]
| 第2条
|
"The Superioress for the time being in the Colony
of Hong Kong of the Congregation of the Sisters
of the Precious Blood shall be a body
corporate....."
|
《中华基督教礼贤会香港区
会法团条例》
(第1060章)
[条例草案附表17]
| 第3(2)条
| "经布政司*或副布政司签署而在宪报刊登的
关于上述的人已向布政司提交上述证据的公
告,即为上述委任的不可推翻的证据。"
|
注
* 根据《1997年宣布更改职称及名称(一般适应)公告》(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布政司"此职称已改为"政务司司长"。由于"副布政司"此职称在回归后不再存在,故
建议予以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