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79/98-99号文件

1999年1月8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4号)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目的

对若干条例作适应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
别行政区的地位。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请参阅民政事务局于1998年12月16日发出的LM to S/F(25) to HAB/CR/1/19/45号文件。

首读日期

3. 1999年1月6日。

意见

4.受条例草案所载各项建议修订影响的条例一览,以及各项用语上的修订的摘要,
分别载于附件AB。附件C则载列其他杂项修订。谨请议员注意,附件A所载的条
例与宗教组织成立为法团有关。建议的修订主要是对个别条例作出技术性修改。

5.条例草案如获通过成为法例,将追溯至1997年7月1日开始生效,以确保所有法例
在1997年7月1日及该日后均能在释义方面保持一致。

公众咨询

6. 政府当局未有就条例草案进行公众咨询。

咨询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7.政府当局沒有就条例草案的详细內容咨询任何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结论

8.鉴于《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委员会现正研究附件B所载部分建议修
订背后的原则,议员或可待该法案委员会有了商议结果后,才考虑本条例草案。



连附件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冯秀娟
1999年1月4日



附件A


受《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4号)条例草案》影响的条例一览


项目编号条例名称
1.《巴色差会法团条例》(第1002章)
2.《中华基督教会公理堂条例》(第1009章)
3.《中华便以利会法团条例》(第1011章)
4.《中华基督教青年会条例》(第1013章)
5.《嘉诺撒仁爱女修会法团条例》(第1016章)
6.《圣道明玛利诺女修会法团条例》(第1019章)
7.《方济会爱尔兰省法团条例》(第1028章)
8.《耶稣会(英语参赞区)法团条例》(第1029章)
9.《耶稣会(葡萄牙省)法团条例》(第1030章)
10.《香港九龙塘基督教中华宣道会法团条例》(第1031章)
11.《九龙佑宁堂法团条例》(第1032章)
12.《宗座外方传教会法团条例》(第1041章)
13.《鲍思高慈幼会法团条例》(第1043章)
14.《耶稣宝血女修会法团条例》(第1045章)
15.《遮打捐款基金(圣约翰座堂及圣安德烈堂)法团条例》(第1050章)
16.《佑宁堂法团条例》(第1052章)
17.《中华基督教礼贤会香港区会法团条例》(第1060章)
18.《母佑会法团条例》(第1070章)
19.《尖沙嘴浸信会法团条例》(第1073章)
20.《香港贺善尼会法团条例》(第1074章)
21.《香港浸信教会法团条例》(第1078章)
22.《基督教灵粮世界布道会法团条例》(第1079章)
23.《玛利亚方济各传教修会法团条例》(第1082章)
24.《香港善牧女修会法团条例》(第1084章)




附件B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4号)条例草案》
用语上的建议修订摘要


原来用词建议修订
the Colony/this Colony Hong Kong
总督 行政长官
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
或其他继承人的权利*
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
政府根据《基本法》或其他法律
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






* 据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第3段所述,此项修订是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
法律的决定》附件三第10项的规定。该项条文订明:

    "10. 任何提及"本条例的条文不影响亦不得视为影响女王陛下、其储君或其继
    位人的权利"的规定,应解释为"本条例的条文不影响亦不得视为影响中央(人
    民政府 ) 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
    权利"。

上述条文现已纳入《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附表8第21项內。



附件C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4号)条例草案》

予以废除的杂项条文


条例名称条次予以废除的条文
《宗座外方传教会法团条例》
(第1041章)
[条例草案附表12]
第2条 "The Procurator for the time being in the Colony of
Hong Kong of the Pontifical Foreign Missions
Institute shall be a corporation sole....."
《鲍思高慈幼会法团条例》
(第1043章)
[条例草案附表13]
第2条 "The Procurator for the time being in the Colony of
Hong Kong of the Salesian Society shall be a
corporation sole....."
《耶稣宝血女修会法团条例》
(第1045章)
[条例草案附表14]
第2条 "The Superioress for the time being in the Colony
of Hong Kong of the Congregation of the Sisters
of the Precious Blood shall be a body
corporate....."
《中华基督教礼贤会香港区
会法团条例》
(第1060章)
[条例草案附表17]
第3(2)条 "经布政司*或副布政司签署而在宪报刊登的
关于上述的人已向布政司提交上述证据的公
告,即为上述委任的不可推翻的证据。"





* 根据《1997年宣布更改职称及名称(一般适应)公告》(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布政司"此职称已改为"政务司司长"。由于"副布政司"此职称在回归后不再存在,故
建议予以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