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81/98-99号文件

1999年1月8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8年12月18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
法律事务部报告


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日期1999年1月6日
作出修订的限期1999年2月3日(若议决延期,则可延展至
1999年2月10日)

《郊野公园条例》(第208章)
《1998年郊野公园(指定)(综合)(修订)令》(第382号法律公告)


此命令修订《郊野公园(指定)(综合)令》(第208章,附属法例),以新的核准地图取代
马鞍山郊野公园的核准地图,从而将约0.1公顷的弃耕农地从马鞍山郊野公园削除,
以扩濶西沙路。

当局已咨询过大埔临时区议会和郊野公园及海岸公园委员会,他们并无提出任何反
对意见。

议员可参阅规划环境地政局于1998年12月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档号:PELB(E)55/21/13(98)),以了解有关的背景资料。

《郊野公园条例》(第208章)
《1998年龙虎山郊野公园(指定)令》(第383号法律公告)


此命令由行政长官在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后根据《郊野公园条例》(第208章)第14条
订立。存放于土地注册处的CP/LFSB号地图上所划定并填上粉红色的范围现指定为
龙虎山郊野公园。该郊野公园将由渔农处负责保护及管理。

政府当局除咨询过中西区临时区议会环境及工程委员会外,亦有征询郊野公园及海
岸公园委员会的意见,而他们均支持有关建议。

议员可参阅规划环境地政局于1998年12月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以了解更多
有关资料。

《旅馆业条例》(349章)
《旅馆业(豁免)令》(第384号法律公告)


此命令豁免下列处所,使其不受《旅馆业条例》(第349章)的规限:

  1. 《幼儿服务条例》(第243章)的条文所适用的处所。

  2. 《会社(房产安全)条例》(第376章)的条文所适用的处所。

  3. 《床位寓所条例》(第447章)的条文所适用的处所。

  4. 《安老院条例》(第459章)的条文所适用的处所。

  5. 符合以下情况的处所:在该处所內,所有住宿的提供基准均为就每次出租而
    言,最短租出期间为连续28天,而如该次出租因任何理由缩短至少于连续28
    天,将不会免收、退还或减收费用。

《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
《1998年图书馆(市政局辖区)指定(第5号)令》(第385号法律公告)


此命令将香港湾仔轩尼诗道225号骆克道市政大厦3楼C单位、4楼及5楼指定为骆克
道公共图书馆,以取代该图书馆现时的地址,即香港湾仔轩尼诗道 225 号骆克道市
政大厦4楼及5楼。

《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
《1998年博物馆指定(修订)令》(第386号法律公告)


此命令指定位于九龙尖沙咀漆咸道南 100 号的香港历史博物馆为《公众卫生及市政
条例》(第132章)所指的博物馆,并停止将位于九龙尖沙咀海防道九龙公园S61及S62
座的建筑物指定为该条例所指的博物馆。

《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
《1998年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公众街市)(指定事宜及修订附表10)(第2号)令》
(第387号法律公告)
《1998年市政局辖区內街市(修订)(第2号)宣布》(第388号法律公告)


藉此两项命令,临时市政局宣布位于鸭脷洲市政大厦內的鸭脷洲街市为街市,亦指
定为公众街市。

《法律执业者条例》(第159章)
《1998年律师执业(修订)(第4号)规则》(第389号法律公告)


此规则的主要目的,是规定所有香港律师须获香港律师会理事会宽免遵从《律师执
业规则》(第159章,附属法例)第 4 条的规定,才可与在其他司法管辖区获得资格但
沒有在香港获认许为律师的律师分享利润收费,并规定所有香港律师须作出按《律
师执业规则》附表表格 1 的声明,表明他们并无与任何并非香港执业律师的人分享
其利润收费,但获理事会批予宽免者或表格1附表1所列出者,则属例外。

此规则由1999年1月1日起实施。

《地产代理条例》(第511章)
《<地产代理条例>(第511章)1998年(生效日期)(第2号)公告》(第390号法律公告)


房屋局局长指定1999年1月1日为该条例某些关乎地产代理发牌计划的条文开始实施
的日期。

《保护臭氧层条例》(第403章)
《<保护臭氧层(受管制制冷剂)规例>(第403章,附属法例)1998年(生效日期)
公告》(第391号法律公告)


该规例由当时的总督会同行政局于1993年 5 月11日订立。宪报于1993年12月23日刊
登了 1 则第4794号的一般公告,将1994年1月1日指定为该规例开始实施的日期。该
公告并无以附属法例形式提交当时的立法局省览。政府当局认为必须刊登另 1 则生
效日期公告,才能令该规例具法律效力。此公告现指定1999年1月1日为该规例开始
实施的日期。议员可参阅规划环境地政局于1998年12月发出的参考文件,以了解有
关详情。

法律事务部已就此第 2 则生效日期公告的法律效力向政府当局提出疑问。政府当局
认为,首次意欲行使指定生效日期的权力之举,因不遵守向立法会提交有关公告省
览的规定而并无效力。就本部所知,这是首次政府当局发现此类不遵守规定的事件
,并认定有关附属法例因而并未有效订立。议员应注意,关于已订立但并未提交立
法会省览的附属法例的法律效力,现时并无任何具约束力的司法根据可援。不过,
即使假设政府当局的观点正确无误,作出似乎是第 2 则的生效日期公告,亦未必是
既能处理有关问题,而又不会对自1994年1月1日起便受该规例影响的各方造成混乱
的最佳方法。

虽然政府当局已证实,自1994年以来当局并无采取任何检控行动,但议员或可研究
自该日起此事对有关行业所造成的其他实际影响,以及其他如为该1994年生效日期
公告制定确认条例的立法行动,会否是处理该问题的较恰当方法。

《储稅券条例》(第289章)
《1998年储稅券(利率)(第5号)公告》(第392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将1998年12月21日或该日后发出的储稅券的利率定为年息5.7083%。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何莹珠
1999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