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83/98-99号文件

1999年1月8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6号)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目的

对若干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作适应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为中华
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请参阅民政事务局于1998年12月发出的SF(1) to HAB/C 7/3/2号文件。

首读日期

3. 1999年1月6日。

意见

4.受条例草案影响的条例一览,以及各项建议修订的摘要,分别载于附件AB。建
议的修订主要是技术性及草拟方面的修改。

5.条例草案如获通过成为法例,将追溯至1997年7月1日开始生效,以确保所有法例
在1997年7月1日及该日后均能在释义方面保持一致。

公众咨询

6. 政府当局未有进行公众咨询。

咨询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7. 政府当局沒有咨询任何事务委员会。

建议

8.条例草案建议的多项修订,与其他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建议的一些修订大致
相同。因此,议员或可待现正研究该等条例草案的各个法案委员会完成商议工作后
,才决定如何处理本条例草案。

9.在此期间,本部会要求政府当局澄清条例草案的一些技术性问题。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张炳鑫
1999年1月6日



附件A


受《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6号)条例草案》影响的条例一览


  1. 《古物及古迹条例》(第53章)

  2. 《杂类牌照条例》(第114章)及《杂类牌照规例》(附属法例)

  3. 《公众卫生及巿政条例》(第132章)、《屠场(巿政局)附例》、《宣传品附例》
    、《游乐场地(区域巿政局)附例》、《公众洁净及防止妨扰(区域巿政局)附例》
    、《公众洁净及防止妨扰(巿政局)附例》、《屠房(区域巿政局)附例》、《屠
    房(巿政局)附例》、《泳池(区域巿政局)附例》及《泳池(巿政局)附例》(附属
    法例)

  4. 《书 刊注册条例》(第142章)

  5. 《公众娛乐场所条例》(第172章)及《公众娛乐场所规例》(附属法例)

  6. 《香港艺术中心条例》(第304章)

  7. 《海洋公园公司条例》(第388章)

  8. 《卫奕信勋爵文物信托条例》(第425章)

  9. 《游戏机中心条例》(第435章)

  10. 《机动游戏机(安全)条例》(第449章)及《机动游戏机(安全)(操作及保养)规例》
    (附属法例)

  11. 《香港艺术发展局条例》(第472章)

  12. 《戴麟趾爵士康乐基金条例》(第1128章)

  13. 《香港演艺学院条例》(第1135章)

  14. 《香港康体发展局条例》(第1149章)



附件B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16号)条例草案》

建议的技术性修订及删除用词摘要


A. 修订

原有用词建议修订
Governor/
Governor in Council
总督/总督会同行政局
Chief Executive/
Chief Executive in Council
行政长官/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Colony Hong Kong
立法局 立法会
Crown lease
官契
Government lease
政府租契
Crown (1)
官方
State/Government (1)
国家/政府
Her Majesty the Queen,
Her Heirs or Successors (2)
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
及继位人
the 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 or
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under
the Basic Law or other laws (2)
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
根据《基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规
定所享有


B. 删除用词

1. 若干名称中"Royal"的字眼。

2. 对英国命令的提述。

3. 对特权的提述,例如给予英联邦代办的特权的提述。





(1) 凡条文规定某机构不得被视为官方的雇员或代理人,亦不得被视为享有任何官方
地位、豁免权或特权,"官方"一词会改为"国家"。然而,凡条文就政府全权负责的事
务赋予权力,则"官方"会改为"政府"。

(2) 凡条例中包含保留女皇陛下等的权利的条文须予修订,以保留中央人民政府或香
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