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86/98-99号文件
1999年1月8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8年12月24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
法律事务部报告
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日期 | : | 1999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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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修订的限期 | : | 1999年2月3日(若议决延期,则可延展至
1999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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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代理商条例》(第218章)
《1998年旅游业赔偿基金(特惠赔偿额及罚款)(修订)规则》(第394号法律公告)
此规则修订《旅游业赔偿基金(特惠赔偿额及罚款)规则》(第218章,附属法例)及
《旅游业赔偿基金(特惠赔偿申领程序)规则》(第218章,附属法例),藉以 --
- 容许在参加旅行团外游时意外伤亡的旅客的海外亲属或前配偶,可为了与该
旅客的死亡或受伤相关的目的而获发特惠赔偿;
- 更清楚界定"亲属"的定义;及
- 在作出上述修订后,修订用于索取特惠赔偿的申请表。
议员可参阅工商局于1998年12月21日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L/M(25) to
TAR 2/2091/78 IV),以了解有关的背景资料。据该参考资料摘要所述,该局咨询了
成员包括香港旅游业议会和消费者委员会代表及其他人士的旅行代理商咨询委员会
,并获他们支持建议的修订。
本部已就若干技术问题向政府当局提出疑问,而所得的回覆是,工商局局长将建议
旅游业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在1999年 1 月底前进一步对上述表格作出相应修订。
有关修订将方便任何去世的外游旅客的海外亲属或前配偶申请特惠赔偿,以支付为
了与该旅客的死亡相关的目的而前来香港所合理地招致的开支。如有需要,本部将
再作报告。
《雇员再培训条例》(第423章)
《1998年雇员再培训条例(修订附表2)(第2号)公告》(第395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在可为《雇员再培训条例》(第423章)的施行而提供或举办再培训课程的培训
机构名单中再加入两间机构,分别为街坊工友服务处及香港基督教青年会。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冯秀娟
1999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