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87/98-99号文件

1999年1月8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8年婚姻(无结婚纪录证明书)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进一步提交的报告


议员谅会记得,法律事务部于1998年11月13日曾就上述条例草案向內务委员会提交
报告(立法会LS50/98-99号文件)。扼要而言,条例草案旨在修订《婚姻制度改革条例》
(第178章)及《婚姻条例》(第181章)內有关发出"无结婚纪录证明书"(下称"证明书")的
条文的英文本,使之和该等条文的中文本一致。

2.在该次內务委员会会议上,一位议员( 涂谨申议员 )指出,早在《婚姻制度改革条
例》及《婚姻条例》的中文本于1993年获认证为真确本之前,两条条例已实施多时
。因此,对于政府当局声称该两条条例中有关条文的英文本未能反映法例的真正用
意,以及该等条文的英文本须作修订,使之和反映法例真正用意的中文本一致,他
提出质疑。此外,涂议员对于已发出的证明书的效力亦表示怀疑。鉴于涂议员提出
疑问,议员同意押后就条例草案作出决定,以便法律事务部要求政府当局进一步澄
清有关问题。

3.政府当局其后就涂议员提出的事项作覆。当局所作回覆的要点综述如下:

  1. 证明书內所用字眼和第178章第13条及第181章第26条的原有英文本并不一致
    ,该等条文规定,当局可发出证明书,以示"there is no record of a marriage
    between certain persons named",意即"名列证上的人之间并无结婚的纪录";

  2. 为免证明书所用字眼的效力受到质疑,当局认为有必要修订有关条文的英文
    本,使之和证明书现时采用的字眼一致;

  3. 建议的修订亦可确保所发出的证明书具有稳当的法律根据;及

  4. 采用有关条文的原有英文本,条文的释义便会变得非常狭窄,因而沒有多大
    作用。这样会对有意在香港以外地方结婚的香港居民造成困难。

4.涂谨申议员已考虑过政府当局的回覆,他对条例草案再无提出其他疑问。本部信
纳条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拟两方面皆无问题。倘议员并无其他意见,条例草案可恢复
进行二读辩论。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冯秀娟
1999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