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88/98-99号文件

1999年1月8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8年12月31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
法律事务部报告


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日期1999年1月6日
作出修订的限期1999年2月3日(若议决延期,则可延展至
1999年2月10日)

《1998年工业训练(制衣业)(修订)条例》
《〈1998年工业训练(制衣业)(修订)条例〉(1998年第40号)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第396号法律公告)

《1998年进出口(登记)(修订)(第2号)规例》(1998年第334号法律公告)
《〈1998年进出口(登记)(修订)(第2号)规例〉(1998年第334号法律公告)1998年
(生效日期)公告》(第397号法律公告)


此两项公告均指定1999年4月1日为《1998年工业训练(制衣业)(修订)条例》(1998年第
40号)及《1998年进出口(登记)(修订)(第2号)规例》(1998年第334号法律公告)分别开始
实施的日期。

修订条例及修订规例的目的,是取消以邮递方式作为其中一种向海关关长提供进口
及出口报关单的方法。

《采用欧罗条例》
《〈采用欧罗条例〉(1998年第41号)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第398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8年12月31日为《采用欧罗条例》(1998年第41号)开始实施的日期。

该条例的目的,是订立关乎欧洲联盟的参与成员国采用欧罗作为单一货币后引致在
法律义务方面的影响的条文,并就附带或有关连的事宜订立条文。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林秉文
1999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