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7/98-99号文件

1998年7月10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8年7月3日及6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

法律事务部报告


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日期 :1998年7月8日

作出修订的限期 :1998年7月29日(若议决延期,则可延展至
1998年9月9日)

《废物处置条例》(第354章)
《1998年废物处置(指定废物处置设施)(修订)规例》(第260号法律公告)


《废物处置(指定废物处置设施)规例》(1997年第197号法律公告)(下称"主体规例")
就以下事宜订定条文:(1) 维持用作废物处置活动的地方內的秩序;(2) 对付规避
缴交就在该地方內提供废物处置服务而须缴付的费用;及(3) 就在该地方內提供
废物处置服务而在法庭的法律程序中证明某些事宜。主体规例附表载列受上述规
定管制的地方。

此规例将9个废物转运站加入附表中。

议员可参阅规划环境地政局于1998年7月3日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
PELB(E)55/03/142),以了解有关的背景资料。

《船舶及港口管制条例》(第313章)
《1998年商船(小轮及渡轮船只)(修订)规例》(第261号法律公告)
《船舶及港口管制条例》(第313章)
《1998年商船(杂类航行器)(修订)规例》(第262号法律公告)


《1998年商船(小轮及渡轮船只)(修订)规例》(第261号法律公告)及《1998年商船(杂
类航行器)(修订)规例》(第262号法律公告)均修订其各自的主体规例,废除现时在发
出牌照或许可证时所使用的各种订明表格,使海事处处长可在行政上决定有关的牌
照或许可证的格式及发出该等牌照或许可证的条件。《1998年商船(杂类航行器)(修
订)规例》(第262号法律公告)亦藉废除主体规例第43条及附表6而除去离开香港水域
的第II类船只须取得特别许可证的规定。

议员可参阅经济局于1998年7月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
ECON1/3231/80(94)VII),以了解有关的背景资料。

《逃犯条例》(1997年第23号)
《逃犯(新西兰)令》(第263号法律公告)


此命令使《逃犯条例》(1997年第23号)所列明的移交逃犯程序在香港和新西兰之间
适用。此命令是因香港与新西兰所缔结并在1998年4月3日于香港签署的移交逃犯安
排而相应订立的。该等安排在此命令的附表中已予叙述。应注意该等程序受到该等
安排所载的限制、约束、例外规定及约制所规限。

议员可参阅保安局于1998年7月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
SBCR9/1/2716/80(98)Pt.4),以了解有关的背景资料。

此命令将由保安局局长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实施。

《稅务条例》(第112章)
《豁免利得稅(利息收入)令》(第264号法律公告)


此命令订明,所有业务(但不包括《稅务条例》(第112章)所界定的财务机构)在本港
存放于《银行业条例》(第155章)下认可机构的存款(包括存款证)所赚取的利息收入
,不论该存款是以何种货币作面值,均可获豁免缴纳利得稅。"认可机构"一词在
《银行业条例》中被界定为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或接受存款公司,而在《稅务条
例》中,该词则被界定为任何《银行业条例》所指的认可机构或其任何获豁免的相
联法团。该项豁免将适用于所有在1998年 6 月22日或以后存入的新存款或续期存款
的所有利息。至于在1998年 6 月22日前存放或续期的存款,豁免将适用于在1998年
6月22日或以后所累算的所有利息,直至有关存款到期为止。

此项命令进一步规定,就获豁免缴纳利得稅的利息收入所招致的利息支出方面,在
计算豁免款额时,先将有关的利息收入扣除产生该收入而招致的支出及开支,包括
利息支出。该项豁免并不适用于用以保证或担保借款的存款所赚取的利息,而就该
等借款所招致的利息支出,将会继续根据《稅务条例》第16(1)(a)及16(2)(d)条获得
扣除。

议员可参阅库务局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FIN CR L/M 54/98)(该摘要并无
注明日期),以了解有关的背景资料。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374章,附属法例)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指定禁区及限制区)公告》(第266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根据已按《机场管理局附例》(1998年第10号法律公告)附表2第V部第1条作变
通的《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规例》(第 374 章,附属法例)第14(1)条并在运输署署长的
批准下,将某些区域指定为禁区或限制区。

《1998年飞机乘客离境稅(修订)条例》
《1998年飞机乘客离境稅(修订)条例(1998年第20号)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第267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8年7月6日为《1998年飞机乘客离境稅(修订)条例》(下称"修订条例")
开始实施的日期。修订条例把飞机乘客离境稅由100元减至50元。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林秉文
1998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