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8/98-99号文件

1998年7月10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根据《公共巴士服务条例》(第230章)第5(3)(b)条提出的决议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运输局局长已作出预告,表示将在1998年 7 月22日立法会会议上根据《公共巴士服
务条例》(第230章)(下称"该条例")第5(3)(b)条动议一项议案。该议案旨在请求立法会
批准,把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向新世界第一巴士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新巴")批出的
新专营权,排除于利润管制计划的适用范围之外。

2.根据该条例第5(3)(b)条,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批出的专营权须受利润管制计划规
限,但如该计划的所有或任何条文的适用范围被立法会藉决议排除,则属例外。利
润管制计划的规定载于该条例第 V 部第27、28、29及31条。该计划限制巴士公司在
一个会计年度內可赚取的利润,这利润通常称为准许收益,数额是按有关公司的专
营权所指明固定资产平均净值的一个每年百分率来计算。按照上述计划,如巴士公
司在某年的盈利超出准许收益,多出的盈利便会拨入发展基金。若盈利低于准许收
益,巴士公司可从发展基金中提取款项,用以弥补利润的不足,从而纾缓加价压力。

3.据运输局局长致辞拟稿所述,政府目前审批巴士公司加价申请的政策,是顾及多
方面的因素,特别是经营成本、服务表现和市民的接受能力,而非根据巴士公司固
定资产平均净值的一个回报百分率定出利润水平。基于这项政策,政府在洽谈新巴
士专营权时,一向不把利润管制计划纳入考虑范围內。

4.由1998年9月1日起生效的新专营权将赋予新巴权利,可在《1998年路线表(新世界
第一巴士服务有限公司)令》(1998年第238号法律公告)指明的88条路线和在行政长官
会同行政会议其后所作的命令內指明的路线,经营公共巴士服务。

5.倘决议案获得通过,新巴的新专营权将与批给其他巴士公司的专营权一样,不受
利润管制计划规限。

6. 本决议案在法律及草拟两方面均无问题。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冯秀娟
1998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