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9/98-99号文件
1998年7月10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根据《应课稅品条例》(第109章)
第4(2)条提出的决议
法律事务部报告
库务局局长已发出预告,表示将于1998年 7 月22日的立法会会议上,根据《应课稅
品条例》(第109章)(下称"该条例")第4(2)条动议一项议案。该议案旨在要求立法会批
准由1998年6月23日开始,直至1999年3月31日止,降低就轻质柴油而须缴付的稅项
,将其稅率由现行的每升2.89元减至每升2元。
2.就轻质柴油而须缴付的稅项载于该条例附表1第III部。根据该条例第4(2)条,立法会
可藉决议修订附表1,尤其可作出修订以一般地或就个别情况将附表 1 內任何征收的
稅款作出任何程度的增加、减少、重订或更改。
3.议员谅必记得,政府曾于1998年6月22日公布多项措施,以纾解市民在目前经济调
整期所面对的困难,而降低就轻质柴油须缴付的稅项便是其中一项措施。该项减稅
措施已凭藉根据《公共收入保障条例》(第120章)作出的《1998年公共收入保障(应课
稅品)(第2号)令》(1998年第249号法律公告)(下称"该命令"),得以临时生效。法律事务
部曾拟备一份报告(即立法会LS5/98-99号文件),阐释该命令的法律效力。随文附上该
份报告,供各位议员参阅。
4.倘获得通过,决议案便会取代该命令,并产生法律效力以降低须就轻质柴油缴付的
稅项,将其稅率由现行的每升2.89元减至每升 2 元,并在本财政年度余下期间维持这
个稅率。该决议案亦规定每升2.89元的稅率将由1999年4月1日起恢复实施。
5.该决议案在法律及草拟方面均无问题。
连附件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冯秀娟
1998年7月6日
附件
立法会
立法会LS5/98-99号文件
根据《公共收入保障条例》(第120章)
作出的《1998年公共收入保障(应课稅品)(第2号)令》
(1998年6月22日在宪报刊登的第249号法律公告)
法律事务部报告
《1998年公共收入保障(应课稅品)(第2号)令》(下称"该命令")是行政长官在征询行政
会议的意见后,根据《公共收入保障条例》(第120章)(下称"该条例")第2条作出的命
令。颁布该命令是根据该条例而采取的临时措施,旨在使政府于1998年 6 月22日公
布的 9 项振兴香港经济的新措施的其中一项具有法律效力。该项措施便是降低须就
轻质柴油缴付的稅项。赋予该项新措施法律效力,使该项新措施在本财政年度余下
期间生效的决议将于稍后时间按一般立法程序提交立法会省览。
2.根据该条例第2条,该命令在有效期內具有十足法律效力。第5(2)条则规定在下列
情况该类命令即告有效期届满并停止生效
- 该命令是就某决议作出的,而宪报公布立法会已否决该决议或该决议已被撤
回;或
- 该决议按一般方式成为法律(不论有否修改);或
- 自该命令生效日期起计的4个月届满,以上各项以最早发生者为准。
3.该条例第7条规定,就某决议作出的命令倘已停止生效和沒有被该决议所取代(不
论有否修改),则在紧接该命令生效前须缴付的稅项、费用、差饷或其他稅收项目
,在紧接该命令停止生效之后即变为须全数缴付。
4.该命令赋予将会提交立法会省览的决议临时法律效力,并由1998年 6 月23日开始
生效。载于该命令附表的决议旨在修订《应课稅品条例》(第109章)附表1,以降低
就轻质柴油稅而须缴付的稅项,将其稅率由现行的每升2.89元减至每升 2 元;是项
减稅措施由1998年6月23日开始直至1999年3月31日止。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冯秀娟
199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