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10/98-99号文件

1998年7月10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第2(3)条动议的议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规划环境地政局局长已作出预告,将于1998年7月22日的立法会会议席上,根据《建筑
物条例》(第123章) ("该条例")第2(3)条动议一项议案,以修订该条例附表5內一个附表所
列地区的说明。

2.目前,该附表內的附表所列地区编号3被描述为地下铁路("地铁")沿线各铁路保护区,
即由前规划环境地政司存放在土地注册处的若干指定图则上所显示的地区。此等保护
区是指地铁建筑物边缘30米范围內的地方。订定有关此等地区的条文,目的在于规定
在该等地区內施行土地勘测工程,须事先获得建筑事务监督的批准与同意。此项规定
是为了保障地铁建筑物免受影响。

3.据规划环境地政局于1998年7月发出该局局长就是项议案致辞的拟稿所载,作出有关
修订建议,是为了更新该等图则,以反映地铁系统自1989 年至今的改变,包括增设入
口、在新地点重新敷设水冷喉管,以及把由东涌线与机场快线组成的机场铁路加进图
则內。

4.决议案拟本在法律及草拟方面均无问题。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张炳鑫
1998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