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12/98-99号文件

1998年7月10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根据《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第48A条动议的议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教育统筹局局长已作出预告,将于1998年7月22日的立法会会议席上,根据《雇员补偿
条例》(第282章)("该条例")第48A条动议一项议案。

2.该项议案建议由1998年8月1日开始,把用以计算该条例所订明各项补偿的款额提高,
详情如下:
  1. 用以计算永久地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及死亡方面的最高补偿款额的每月收入上限,
    由18,000元提高至21,000元,而永久地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及死亡方面的最低补偿
    款额,则由297,000元及262,000元分别提高至344,000元及303,000元;

  2. 对需要受照顾的雇员的最高补偿款额由356,000元提高至412,000元;

  3. 对过期支付补偿的初步附加费最低款额由420元提高至490元,而额外附加费最低
    款额则由840元提高至970元;

  4. 殓葬费的最高付款额由14,000元提高至16,000元;

  5. 供应及装配义制人体器官或外科器具的费用的最高款额由28,000元提高至33,000元
    ,而维修及更換义制人体器官或外科器具的费用的最高款额则由86,000元提高至
    100,000元;

  6. 医疗费用的最高退还款额由每天160元提高至175元;以及

  7. 被评定用以计算补偿款额的每月最低收入由2,450元提高至3,490元。
3.教育统筹局局长在其就是项议案致辞的拟稿(随议案预告发出的附录2)中指出,上述
修订建议经已考虑到由1996年1月1日(即现行各项补偿款额的生效日期)至1998年12月
31日整整3年期间的价格或工资变动情况,并获得劳工顾问委员会支持。

4.决议案拟本在法律及草拟方面均无问题。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张炳鑫

1998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