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50/98-99号文件
1998年11月13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8年婚姻(无结婚纪录证明书)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的目的
修订《婚姻制度改革条例》(第178章)及《婚姻条例》(第181章)內有关发出"无结婚纪
录证明书"的条文的英文本,使之和该等条文的中文本一致。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请参阅由保安局于1998年10月27日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档号:SBCR 9/2091/98)。
首读日期
3. 1998年11月11日。
背景
4.根据《婚姻制度改革条例》(第178章)第13条及《婚姻条例》(第181章)第26条,婚
姻登记官可发出证明书,以示名列证上的人并无结婚纪录或登记结婚的纪录。此类
证明书称为"无结婚纪录证明书"。某些司法管辖区规定,香港居民必须具备此证明
书,证明其可自由与该地国民结婚。
5.然而,第178章第13条及第181章第26条的中英文本并不一致。该两项条文的中文
本规定,当局可发出证明书,以示名列证上的人并无任何结婚的纪录。可是,该等
条文的英文本却规定,当局可发出证明书,以示"there is no record of a marriage
between certain persons named",意即"名列证上的人之间并无结婚的纪录"。当局一
直以和该等条文中文本一致的用语发出无结婚纪录证明书,但证明书上所用字眼却
和条文的英文本不一致。
意见
6.条例草案旨在修订第178章第13条及第181章第26条的英文本,使之和条文的中文
本及根据该等条文发出的证明书內现时所用字眼一致。
7.为免已发出的证明书的效力受到质疑,条例草案亦载有一项条文,规定在条例草
案获得通过而开始实施前发出的证明书,须当作有效的文件。
公众咨询
8. 政府当局并未就条例草案进行公众咨询。
咨询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9.政府当局并沒有就条例草案的內容咨询任何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结论
10.条例草案并未就发出无结婚纪录证明书的事宜提出任何政策上的改变。拟议修
订属技术性质的修订,其目的仅在于澄清现行条文內一项疑点。
11.条例草案在法律和草拟两方面皆无问题。本部建议议员支持条例草案。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冯秀娟
1998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