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91/98-99号文件

1999年1月15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9年1月8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
法律事务部报告


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日期 1999年1月13日
作出修订的限期 1999年2月10日(若议决延期,
则可延展至1999年3月3日)

《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
《1998年食物业(区域市政局)(修订)(第3号)附例》(第1号法律公告)


此附例将生食的肉类列为限制出售的食物。此附例的作用是,除非获得临时区域
市政局准许,否则此类食物不得在该局管辖的地区內售卖、展示出售或管有以供
出售或以供配制成任何食物。

在临时市政局管辖的地区內,该类食物自1996年起已被列为限制出售的食物。

《香港中文大学条例》(第1109章)
《1998年香港中文大学规程(修订)(第2号)规程》(第2号法律公告)


此规程修订《香港中文大学规程》,使该大学可颁授新设的中医学学士学位。

《兽医注册条例》(第529章)
《1999年兽医注册条例(第529章)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第3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9年1月15日为主体条例第16条(禁止未经注册或并无管有有效执
业证明书的人执业)、25(1)(h)条(违反第16条)及31至44条(相应修订)开始实施的
日期。

主体条例的其他部分及条文已在1997年7月14日及其后的不同日期起实施。

《辅助医疗业条例》(第359章)
《1999年医务化验师(注册及纪律处分程序)(修订)规例》(第5号法律公告)

《辅助医疗业条例》(第359章)
《1999年物理治疗师(注册及纪律处分程序)(修订)规例》(第6号法律公告)

《辅助医疗业条例》(第359章)
《1999年放射技师(注册及纪律处分程序)(修订)规例》(第7号法律公告)


此3项规例的订立,旨在取代先前于1997年所订立的版本(1997年第557至559号
法律公告),因为该等版本错误地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在未获主体条例授权
的情况下订立。此等规例理应由卫生福利局局长订立,故现正式由后者重新订
立。

此等规例将由《兽医注册条例》(第529章)第16条开始实施的日期即1999年1月
15日(请参阅上文第3号法律公告)起实施。

此等规例旨在对其主体规例中对兽医的提述作出相应修改,以配合上述的第16
条,而该条规定只有持有效的执业证明书的注册兽医,才可在本港作兽医外科
学执业或提供兽医服务。

议员可参阅卫生福利局于1999年1月8日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档号:HWB/M/22/1 Pt. 4(95)),包括刊登于1999年第4号法律公告的
勘误。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张炳鑫
1999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