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91/98-99号文件
1999年1月15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9年1月8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
法律事务部报告
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日期 | :
| 1999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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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修订的限期 | :
| 1999年2月10日(若议决延期,
则可延展至1999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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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
《1998年食物业(区域市政局)(修订)(第3号)附例》(第1号法律公告)
此附例将生食的肉类列为限制出售的食物。此附例的作用是,除非获得临时区域
市政局准许,否则此类食物不得在该局管辖的地区內售卖、展示出售或管有以供
出售或以供配制成任何食物。
在临时市政局管辖的地区內,该类食物自1996年起已被列为限制出售的食物。
《香港中文大学条例》(第1109章)
《1998年香港中文大学规程(修订)(第2号)规程》(第2号法律公告)
此规程修订《香港中文大学规程》,使该大学可颁授新设的中医学学士学位。
《兽医注册条例》(第529章)
《1999年兽医注册条例(第529章)1999年(生效日期)公告》(第3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9年1月15日为主体条例第16条(禁止未经注册或并无管有有效执
业证明书的人执业)、25(1)(h)条(违反第16条)及31至44条(相应修订)开始实施的
日期。
主体条例的其他部分及条文已在1997年7月14日及其后的不同日期起实施。
《辅助医疗业条例》(第359章)
《1999年医务化验师(注册及纪律处分程序)(修订)规例》(第5号法律公告)
《辅助医疗业条例》(第359章)
《1999年物理治疗师(注册及纪律处分程序)(修订)规例》(第6号法律公告)
《辅助医疗业条例》(第359章)
《1999年放射技师(注册及纪律处分程序)(修订)规例》(第7号法律公告)
此3项规例的订立,旨在取代先前于1997年所订立的版本(1997年第557至559号
法律公告),因为该等版本错误地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在未获主体条例授权
的情况下订立。此等规例理应由卫生福利局局长订立,故现正式由后者重新订
立。
此等规例将由《兽医注册条例》(第529章)第16条开始实施的日期即1999年1月
15日(请参阅上文第3号法律公告)起实施。
此等规例旨在对其主体规例中对兽医的提述作出相应修改,以配合上述的第16
条,而该条规定只有持有效的执业证明书的注册兽医,才可在本港作兽医外科
学执业或提供兽医服务。
议员可参阅卫生福利局于1999年1月8日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档号:HWB/M/22/1 Pt. 4(95)),包括刊登于1999年第4号法律公告的
勘误。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张炳鑫
1999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