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96/98-99号文件

1999年1月15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第29条提出的决议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卫生福利局局长已发出预告,表示将于1999年1月27日的立法会会议席上,动议
上述决议案,请立法会通过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
138章)第29条订立的《1998年药剂业及毒药(修订)(第2号)规例》及《1998年毒药
表(修订)(第2号)规例》。

2.根据卫生福利局局长的致辞拟稿(已另行送交议员参阅),两条修订规例旨在修
订《毒药表规例》內的毒药表和《药剂业及毒药规例》的附表1和附表3,藉以
对一些新药物施加管制,以及加强对若干现有药物的管制。

3.毒药表第I部及规例的附表1和附表3內现加入4种新药物,其中包括治疗阳萎药
物昔多芬(一般称为伟而刚)。

4.《毒药表规例》(第138章的附属法例)的附表第I部所胪列的物质,只可在有一
名注册药剂师亲自监管的注册处所內销售。

5.《药剂业及毒药规例》(第138章的附属法例)附表1的A部胪列载于毒药表內的
物质,该等物质就在毒药册內记入记项、备存纪录、储存及标签等方面受到特
别限制。该规例附表3的A部胪列各种必须获注册医生、注册牙医或注册兽医的
处方,才能以零售方式销售的物质。

6.将4种新药物列入该两条规例后,该等药物现时必须根据医生的处方,在有注
册药剂师在场监督的药房內销售。

7.政府当局亦建议修订《毒药表规例〉的毒药表附表第II部。该部所胪列的物质
,可由获授权毒药销售商在注册处所內销售,或由法例所列载的毒药销售商销
售。现时,在药剂制品中,若某些指定物质所占的份量不超过0.1%,不会受到
严格的管制。市民可向任何经列载的毒药销售商购买该等药剂制品。政府当局
现建议加强对7种物质的管制,将该等物质列为毒药表附表第II部的例外物质,
藉以使有关的药剂制品只可在有注册药剂师在场监督的药房內销售。

8.两条修订规例均会在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以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开始实施。

9.从法律观点而言,该议案及两条修订规例均无问题。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何莹珠
1999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