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Legislative Council

立法会LS14/98-99号文件

1998年7月17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8年7月10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
法律事务部报告

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日期:1998年7月15日
作出修订的限期:1998年7月29日(若议决延期,则可延展至
1998年9月9日)


《知识产权署署长(设立)条例》(第412章)
《1998年知识产权署署长(设立)条例(修订附表1)令》(第272号法律公告)


此命令把"律师"的职位加入由行政长官委任以协助知识产权署署长执行职责的人员
名单內。

议员可参阅工商局于1998年7月9日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TIB 80/18/1),
以了解更多有关的资料。

《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
《1998年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公众游乐场地)(修订附表4)(第2号)令》(第273号
法律公告)


此命令将6个地方拨作区域市政局辖区內的公众游乐场地。

《高等法院条例》(第4章)
《1998年高等法院诉讼人储存金(修订)规则》(第274号法律公告)


此规则规定,缴存法院作讼费保证金等用途的款项只须自14天后起将利息记入贷方,
以及将须支付利息的款额由2,500元提高至7,500元。

《高等法院条例》(第4章)
《1998年高等法院规则(修订)(第2号)规则》(第275号法律公告)


此规则在下列3方面修订《高等法院规则》 -----
  1. 容许以簿册形式以外的其他方法储存讼案登记册;

  2. 将可作出暂时讼费评定的讼费单的款额由5万元提高至10万元;及

  3. 规定凡针对律师纪律审裁组所作出的任何命令而提出上诉,则就该上诉发出
    的动议通知书必须在有关命令宣告当日起计 的21天內送达。
《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
《1998年出租汽车许可证(数目限定)(修订)公告》(第276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由1998年8月15日开始,将可就旅游出租汽车服务发出的许可证数目由300份
增加至400份。

《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
《1998年道路交通(安全装备)(修订)规例(1998年第114号法律公告)1998年(生效
日期)公告》(第277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8年8月1日为修订规例开始实施的日期。

修订规例将安全带的标准更新,并赋予运输署署长权力认可某些所提供的保护程度
不少于主体规例所指明类型的安全带。

《香港机场(障碍管制)条例》(第301章)
《1998年香港机场(障碍管制)(废除)令(1998年第116号法律公告)1998年(生效日
期)公告》(第278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8年7月10日为废除令开始实施的日期。

该命令在启德机场关闭后,废除适用于启德机场的高度限制条文。

《1994年危险药物条例》(第134章)
《1994年危险药物(修订)(第2号)条例(1994年第63号)(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
勘误(第279号法律公告)


请参阅下述项目。

《1994年危险药物条例》(第134章)
《1994年危险药物(修订)(第2号)条例(1994年第63号)(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第280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8年8月14日为修订条例开始实施的日期。

当局先前已订立一项指定1997年7月28日为修订条例开始实施日期的公告,并于1997
年7月在宪报刊登。然而,当局现时在一项勘误(即先前的项目)中承认,先前的公告
并非在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后订立。

当局在保安局于1998年7月8日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NCR 2/1/8 XIV)中
解释,由于当局未有按照《基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事先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
因此,有关法律公告的效力有值得商榷之处。为免生疑问,当局现重新订立另一项
生效日期公告。

秘书处已致函当局(见附件),要求澄清是否有任何事情凭藉首项公告作出,以及首项
公告的效力。

修订条例的目的,是在主体条例中加入新的部分,以实施关乎遏止从海路非法贩运
药物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的条文。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张炳鑫

1998年7月15日
(立法会秘书处译本,只供参考用)

来函档号:
本函档号: LS/S/3/98-99
电 话 : 2869 9283
图文传真: 2877 5029
传真(2810 1790)及邮递文件
香港
金钟道66号
金钟政府合署高座23楼
保安局禁毒处
保安局局长

经办人:保安局首席助理局长(禁毒)
朱曼铃小姐

局长先生:

《1994年危险药物(修订)(第2号)条例》的生效日期

本人谨就1998年7月10日在宪报刊登的公告勘误(1998年第279号法律公告),以及于同
日刊宪的相关的1998年第280号法律公告致函阁下。

根据贵局于1998年7月8日就《1994年危险药物(修订)(第2号)条例(1994年第63号)1998
年(生效日期)公告》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NCR 2/1/8 XIV)第5段所载,
1997年7月25日在宪报刊登,用以指定1997年7月28日为《1994年危险药物(修订)(第
2号)条例》(以下简称"该修订条例")开始实施的日期的生效日期公告(1997年第405号
法律公告),由于未有按照《基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事先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
其效力有值得商榷之处。为免生疑问,当局现重新制定另一生效日期公告(1998年第
280号法律公告),指定1998年8月14日为该修订条例的生效日期。

本人希望政府当局澄清下列有关该两项生效日期公告的法律效力的事宜:

  1. 1997年7月28日至今,是否有任何事情曾凭藉该首项生效日期公告而按照该
    修订条例的规定作出;若有的话,这些事情的合法性会否因为该生效日期
    公告的效力成疑而产生问题?

  2. 倘迄今并沒有任何事情已凭藉该首项生效日期公告而按照该修订条例的规定
    作出,当局是否有必要在制定第二项生效日期公告后,保留该项效力成疑的
    公告而不将之废除?

  3. 第二项生效日期公告是否隐含废除首项生效日期公告的作用?
鉴于议员在审议附属法例方面的时间有限,敬希阁下尽早赐覆。

助理法律顾问
张炳鑫
1998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