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32/98-99号文件

1998年9月18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8年9月11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
法律事务部报告

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日期 :1998年9月16日

作出修订的限期 : 1998年10月14日(若议决延期,则可延展至1998年
10月 21日)


《电讯条例》(第106章)
《电讯(移动地球站)(豁免)令》(第310号法律公告)

此命令豁免任何人使其无须受下列法例的规限:(1)就仅管有移动地球站,而须持有
《电讯条例》(第106章)(下称"该条例")第8(1)(b)条所指的牌照;(2)就设置、维持及使
用符合此命令附表所列明的豁免准则的移动地球站,而须持有该条例第8(1)(a)或(b)条
所指的牌照;及(3)就将任何移动地球站或其任何元件输入香港或由香港输出,而须
持有该条例第9条所指的许可证。

议员可参阅资讯科技及广播局于1998年9月11日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ITBB
CR 7/5/14 (98)),以了解有关的背景资料。

《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
《1998年更正错误(第3号)令》(第312号法律公告)


此命令更正不同条例及附属法例所载的多项打印错误。此命令不拟对任何受影响条文的
效力作出任何修改。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顾建华
1998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