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33/98-99号文件

1998年9月18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根据《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59章)第7条动议的议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教育统筹局("教统局")局长已作出预告,将于1998年9月30日的立法会会议席上动议
一项议案,建议批准劳工处处长于1998年9月15日订立的《工厂及工业经营(密闭空
间)规例》。

2.当新订立的《工厂及工业经营(密闭空间)规例》于将会指定的日期生效后,便会取
代现行《工厂及工业经营(密闭空间)规例》。教统局局长在随附于议案预告的致辞拟
稿中表示,政府当局建议,在新规例获得通过后,将有12个月的宽限期,然后才会生
效。

3.根据《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59章)第7条的规定,劳工处处长所订立的新规例必
须经立法会藉通过决议案的形式予以批准。

4.正如教统局局长在其致辞拟稿所解释,新规例的目的是解决现行规例在执行上的困
难,以及为在密闭空间工作的工人提供更佳保障。

5.与现行规例比较,新规例将重新界定"密闭空间"的定义,令其更清晰和更易于执行
。此外,新规例亦订立额外的安全措施,例如:
  1. 由合资格的人士进行危险评估;

  2. 东主或承建商须确保已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包括规定进入密闭
    空间的工人在有需要时,须佩带认可呼吸器具和扣上连接救生绳
    的安全带;

  3. 只有核准工人才可在密闭空间工作;及

  4. 制定紧急应变措施。
6.政府当局将于1998年9月24日向人力事务委员会简介新规例的內容。

7.新规例第14(2)(a)条错误提述第5(4)条。正确的提述应是第5(5)条,政府当局已
获告知此项错误。决议案拟本及新规例在技术方面均无问题。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张炳鑫
1998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