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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
本函档号:CB2/PL/AJLS
电 话:2525 7633
图文传真:2801 7134
內务委员会
主席
梁智鸿议员
梁议员:
检讨对政府具有约束力,
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机关却不具约束力的17条条例
本人代表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就上述检讨致函阁下,事务委员会曾在1998年9月
15日会议上就是项检讨进行讨论。
让本人先向阁下简介该项检讨的背景。在1998年2月25日,政府当局向临时立法会
(下称"临立会")提交《法律适应化修改(释义条文)条例草案》。公众及法律界人士
均对条例草案深表关注。据政府当局所述,条例草案旨在对《释义及通则条例》
(第1章)作出适应化修改,以确保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为中国的特别行政
区的地位。在条例草案审议期间提出的一个关注事项,是为何某些条例对特区政
府具有约束力,但对中国的有关机关却不具约束力。律政司司长在1998年4月3日
致临立会议员的函件中,承诺检讨订明对政府具有约束力的17条有关条例,以决
定"不同的处理方法是否有理据支持"。在1998年4月7日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时
,律政司司长在发言中再次作出上述承诺。该承诺实已众所周知。
为跟进此事,事务委员会在1998年7月14日会议上决定邀请律政司司长出席事务委
员会于1998年9月15日举行的会议,向委员简介该项检讨。在1998年7月15日,事
务委员会向律政司司长发出邀请函,并要求当局就此事提交文件,以供事务委员
会讨论。
在今年夏天,本人曾亲自与律政司司长谈及此事,并获告知有关检讨将在1998年8
月完成。
律政司就事务委员会1998年9月15日会议所拟备的文件 "检讨17条法例的约束力",
只列出该17条条例中订明义务或法律责任的有关条文,当中并未如律政司司长所
承诺,就"不同的处理方法是否有理据支持"的问题详加分析或作出结论。据出席
会议的律政司代表所述,政府当局在7月要求有关的政策局从政策角度进行检讨,
而律政司拟备的文件只是从法律角度分析该17条条例,以协助各政策局进行检讨
。律政司未能就该项检讨的进度及何时完成等问题向事务委员会作出汇报,更遑
论检讨的结果。事务委员会各委员认为,除了迟迟才交来该文件(秘书处在1998年
9月14日下午才收到政府当局的文件),而文件內容又空泛外,当局作出如此回应,
更令人深感失望和绝对不能接受。
由于律政司的代表表示此事超越了该部门的权限,故此,事务委员会同意请阁下向
政务司司长转达此事,提请其注意上述令人不满的情况。为确保检讨工作更为协调
,阁下亦应要求政务司司长相告,倘律政司并非负责部门,该项检讨应由哪个政策
局负责统筹及整理意见。事务委员会将在1998年10月20日的下次例会上再讨论此事。
多谢阁下在此事上给予协助。
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主席
吴霭仪
1998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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