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73/98-99号文件
1998年12 月18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8年12月4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
法律事务部报告
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日期 | :
| 1998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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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修订的限期 | :
| 1999年1月6日(若议决延期,则可延
展至1999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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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条例》(第341章)
《1998年仲裁(纽约公约缔约方)(修订)令》(第368号法律公告)
此命令将亚美尼亚、文莱、吉尔吉斯、毛里塔尼亚及巴拉圭加入《仲裁(纽约公
约缔约方)令》(第341章,附属法例)的附表內,因为他们均是在该命令上次于
1997年3月修订后才参加《纽约公约》
1的国家。在上述任何国家所作出的仲裁
裁决,将在香港特区获承认为公约裁决
2,并会获得强制执行。
议员可参阅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CSO/AW/LD 11/12 IV),以了解有关的
背景资料。
《入境条例》(第115章)
《〈1998年入境(修订)规例〉(1998年第318号法律公告)3 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第369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8年12月4日为《1998年入境(修订)规例》开始实施的日期。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顾建华
1998年12月15日
1.即在1958年6月10日由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会议通过采用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
341章第2条所载"纽约公约"的定义)。
2.请参阅(a)第341章第2条所载"公约裁决"的定义及(b)该章第42条。
3.该规例订明申请人要求将所申请的海员身份证或签证身份书送往香港以外地点时所须缴付的附加
费,并规定可减免或发还该等费用。法律事务部就该规例所拟备的报告(立法会LS38/98-99号文件)已
于1998年10月9日送交议员参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