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76/98-99号文件
1998年12月18日
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区议会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目的
就区议会的设立、组成和职能,以及区议会议员的选举事宜订定条文。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请参阅政制事务局于1998年12月10日发出的CAB C 4/17/7 IV号文件。
首读日期
3.1998年12月16日。
意见
4.条例草案规定,条例草案中宣布的每个地方行政区将各设一个区议会。该等区
议会将取代现时根据《临时区议会条例》(第366章)成立的各个临时区议会;根
据该条例,临时区议会议员获委任的任期最迟须于1999年12月31日届满。
5.各个新的区议会将于2000年1月1日成立,并将由民选议员和委任议员组成,而
在一些地方行政区中,亦包括本区乡事委员会主席的当然议员。
6.条例草案详细订明有关议员选举、议员委任及当然议员的条文,其中不少条文
,例如有关候选人资格、选民、选举和投票程序、选举呈请及丧失资格等的条文
,与《立法会条例》(第542章)中相应的条文类似。选票会按照简单或相对多数选
举制(亦称为"得票最多者当选"投票制)点算。
7.新的区议会的职能将与临时区议会的职能相若,但前者就所订事宜向政府提供
意见的职能,在影响有关地方行政区內的人的福利的事宜一项,则特别提到食物
及环境卫生服务。
8.条例草案附表1至3就地方行政区的数目及宣布、区议会的设立,以及民选议员
及委任议员的数目订定条文。该等附表可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藉命令予以修
订。
公众咨询
9.据当局所称,区议会的未来发展问题,曾作为当局区域组织检讨的主要部分,
广泛征询公众的意见。
咨询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10.当局曾先后多次就条例草案背后的政策原则,咨询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
而该等政策原则当时亦是作为区域组织检讨的主要部分,征询该事务委员会的
意见。
建议
11.条例草案载有关于设立新的区议会的详尽条文,相信议员亦会认为有必要对
条例草案细加研究。
12.与此同时,本部会继续如常研究条例草案在法律方面的问题,以协助议员审
议条例草案。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张炳鑫
1998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