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80/98-99号文件

1998年12 月18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8年12 月11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
法律事务部报告

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日期 1998年12月16日
作出修订的限期 1999年1月13日(若议决延期,则可延
展至1999年1月20日)


《进出口条例》(第60章)
《1998年进出口(移离物品)(修订)规例》(第370号法律公告)


此修订规例订明,根据《进出口条例》(第60章)第20A及20B条送达的通知书,
可以图文传真的方式送达。该条例第20A条赋权海关人员发出通知书,禁止从
船只、飞机或车辆移离物品输入香港,藉以确定该物品的收货人的身份。该条
例第20B条赋权上述人员发出通知书,规定该物品须移离至指明的处所,以便
进行查验。

此修订规例亦订明,上述通知书如当面交付或以图文传真方式传送,在沒有相
反证据的情况下,将当作已妥为送达。议员可参阅工商局于1998年12月发出的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TIB CR 15/18/3/1),以了解有关的背景资料。

《空气污染管制条例》(第311章)
《空气污染管制(油站)(汽体回收)规例》(第379号法律公告)


此规例规定,每辆受管制车辆及油站所安装的每个贮油缸均须配备汽体回收系
统,以回收受管制车辆在卸油期间自贮油缸排出的汽油汽体。此规例载列测试
和维修规定及证明程序。违反上述规定将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200,000
元及监禁6个月。

议员可参阅规划环境地政局于1998年12月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以了解
有关的背景资料。据该摘要所述,政府当局打算在1999年4月1日实施此规例。
在紧接生效日期之后的12个月內,此规例不适用于现存受管制车辆及现存油站


《进出口条例》(第60章)
《1998年进出口条例(修订附表3)公告》(第380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将5个团体加入《进出口条例》(第60章)附表3所载的指明代理人名单內。
指明代理人的职责是提供资讯科技服务,而该等服务是为根据该条例将资料传予
海关关长或贸易署署长,或由海关关长或贸易署署长将资料传回的。

此规例将由1999年1月1日起实施。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黃思敏
1998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