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62/98-99号文件

1998年11月20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8年11月13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
法律事务部报告


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日期1998年11月18日

作出修订的限期 1998年12月16日(若议决延期,则可延展至
1999年1月6日)

《检疫及防疫条例》(第141章)
《1998年检疫及防疫条例(修订附表1)令》(第346号法律公告)
《检疫及防疫条例》(第141章)
《1998年防止传染病蔓延规例(修订表格)令》(第347号法律公告)


第346及347号法律公告分别修订《检疫及防疫条例》(第141章)(下称"该条例")附表1
及《防止传染病蔓延规例》(第141章,附属法例)(下称"该规例")附表內的表格2,在
各有关附表及表格的传染病列表中加入水痘此种传染病。

为预防传染病在人与人之间互相传播,该规例规定,医生如发现该条例附表 1 所指
明的传染病,须采用该规例附表所订明的表格通知卫生署署长。此两项命令的作用
,是使上述通知规定适用于"水痘",好让卫生署能监察该疾病的病发个案及其引致
的并发症,并评估"水痘"疫苗注射的使用对本港疾病情况的影响。该疫苗注射于
1996年获准在香港使用,而自那时起私人医生便用以为儿童作防疫注射。

据卫生福利局于1998年11月13日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HWB/M/21/4/Pt.2)
所述,上述修订获得防疫注射咨询委员会支持。该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公私营机构的
医学专家。

此两项命令将由1999年2月1日起实施。据政府当局所述,这可使医生有充裕时间熟
习新规定。

《危险药物条例》(第134章)
《1998年危险药物条例(修订附表1)令》(第348号法律公告)


此命令修订《危险药物条例》(第134章)附表1,将5种物质加入该附表第I部,并废除
该附表第IV部的8种物质。议员可参阅保安局于1998年11月11日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
料摘要(档号:NCR 2/1/8 XV),以了解该等物质的详细资料及有关此命令的背景资料。

此命令的作用是,已加入该附表第I部的5种物质,只可由获授权毒药销售商(即药房)
在药剂师监督并有注册医生处方的情况下售卖。此外,任何药物制剂含有不超过
0.1%已从附表I第IV部中废除的8种物质中的任何一种,均会自动列入该附表第II部。
这表示,该8种物质将受到更严格的管制,只可由获授权毒药销售商在药剂师监督
下售卖。

此命令将由1999年4月1日起实施。据政府当局所述,这使业界有充足时间就加强管
制有关物质的供应,作出必要的准备。

据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所述,当局已征询禁毒常务委员会和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的
意见。对于有关建议,禁毒常务委员会表示全力支持,而药剂业及毒药管理局则并
无异议。

《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
《1998年食物业(区域市政局)(修订)(第2号)附例》(第349号法律公告)


此附例修订《食物业(区域市政局)附例》(第132章,附属法例),将就食肆而发出的
暂准牌照的制度扩展至适用于其他食物业,即并非奶品厂或冰冻甜点制造厂的任何
食物制造厂;任何工厂食堂;任何烧味或卤味店;任何新鲜粮食店或任何冻房。

此附例的作用是,凡某处所符合若干卫生及消防安全规定,区域市政局便可批出暂
准牌照,准许在该处所经营上述任何食物业,而暂准牌照的持有人在等待正式牌照
发出时可开始营业。暂准牌照的有效期为6个月,而只可续期一次,有效期为6个月。

《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
《1998年冰冻甜点(区域市政局)(修订)附例》(第350号法律公告)
《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
《1998年奶业(区域市政局)(修订)附例》(第351号法律公告)


此两项附例分别为冰冻甜点制造厂及奶品厂引进一项新的暂准牌照制度。新制度以
《1998年食物业(区域市政局)(修订)(第2号)附例》(1998年第349号法律公告)所订为食
物业而采纳的制度为蓝本。

此等附例的作用是,凡某处所符合若干卫生及消防安全规定,区域市政局便可批出
暂准牌照,准许任何人在该处所制造任何冰冻甜点,以及准许在该处所经营奶品厂
业务,而暂准牌照的持有人在等待正式牌照发出时可开始营业。暂准牌照的有效期
为6个月,而只可续期一次,有效期为6个月。

法律事务部曾向临时市政局作出查询,而临时市政局证实,该局与临时区域市政局
会采取同一政策,一如第349至351号法律公告所反映,将暂准牌照制度扩展至适用
于其他食物业。我们了解,临时市政局为实施此政策而订立的修订附例,将于1998
年11月20日在宪报刊登。

《1998年渔业保护(修订)条例》
《〈1998年渔业保护(修订)条例〉(1998年第36号)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
(第352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8年12月19日为《1998年渔业保护(修订)条例》(1998年第36号)开始实
施的日期。

修订条例修订《渔业保护条例》(第171章),藉此:

  1. 扩大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订立规例的权力,使其包括禁止或限制使用属渔
    农处处长指明的种类或类别的任何器具作捕鱼之用;及

  2. 提高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订立的规则所订罪行的最高罚款额。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冯秀娟
1998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