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65/98-99号文件
1998年11月20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8号)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目的
对若干条例作适应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请参阅规划环境地政局在1998年11月发出的L/M (D) in PELB(CR)10/32/98号文件。
首读日期
3. 1998年11月18日。
意见
4.条例草案所载各项建议修订的摘要,以及受有关修订影响的条例一览,分别载于
附件A及
B。谨请议员注意,
附件B所载条例主要关乎新界土地事宜。
5.条例草案并非旨在提出政策上的改变。各项建议修订主要是对个别条例作出草拟
方面的技术性修改。
6.对《新界土地(豁免)条例》(第 452 章)提出的各项适应化修改建议,均与《新界条
例》(第97章)(下称"有关条例")第7条所订总督豁免土地受该条例第II部条文规管的权
力有关。本部注意到,当局仍未对有关条例所载"总督"一词进行法律适应化工作。
7.政府当局表示,民政事务局不久便会向立法会提交对有关条例作适应化修改的条
例草案(下称"有关条例草案")。由于有关条例第 7 条所载"总督"一词的适应化修改与
本条例草案有关,议员应在审议本条例草案时,把有关条例草案的相关部分一并纳
入审议范围內。
8.条例草案如获通过成为法例,将追溯至1997年7月1日开始生效,以确保所有法例
在1997年7月1日及该日后均能在释义方面保持一致。条例草案的追溯效力并不适用
于涉及刑事罪行或罚则的条文。
公众咨询
9.政府当局未有就条例草案进行公众咨询。
咨询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10.政府当局沒有就条例草案的详细內容咨询任何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结论
11.有关条例草案的条文如属适当,本条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拟两方面均无问题。待有
关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后,本部将会再提交报告。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黃思敏
1998年11月16日
附件A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8号)条例草案》
建议修订摘要
原有用词 | 建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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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督会同行政局1 |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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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督2 | 行政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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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新界土地契约(续期)条例》(第150章)载有对"总督会同行政局"的提述。
2 《新界土地(豁免)条例》(第452章)载有对"总督"的提述。
附件B
受《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8号)条例草案》
影响的条例一览
项目编号
| 条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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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新界土地契约(续期)条例》(第15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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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新界土地(豁免)条例》(第45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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