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34/98-99号文件

1998年10月23日
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8年破产(修订)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目的

旨在对受《1996年破产(修订)条例》影响的各条例的条文作出若干进一步的相应修
订。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请参阅财经事务局于1998年9月16日发出的C11/16(98) Pt.11 号文件。

首读日期

3.1998年9月30日。

意见

4.条例草案的唯一目的,是修订在《破产条例》(第6章)及其他10条条例內仍然沿用
的过时用语,包括"破产作为"、"接管令"、"债务重整协议"及"债务偿还安排"。根据
1998年4月1日生效的《1996年破产(修订)条例》而实施的一套简化破产程序,此等
概念已不再有效。在新制度下,分别以更简单直接地提出破产呈请的理由、更直
接的"破产令"及更具弹性的"自愿安排",取代上述各项提述。

5.根据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政府当局在最近进行检讨时发现仍有此等提述存在。
条例草案现为纠正这种情况而建议作出的修订,只是一些较轻微的相应修订。

公众咨询

6.鉴于拟议修订属技术上的相应修订,因此政府当局认为无须另作公众咨询。

咨询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7.当局并无就条例草案咨询立法会任何事务委员会。

建议

8.条订草案并无涉及任何政策事宜,在法律方面亦无问题。现建议议员支持恢复二
读辩论条例草案。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张炳鑫
1998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