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37/98-99号文件
1998年10月23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号)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的目的
对若干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作适应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为中
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请参阅由保安局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SBCR 5/5/1162/88(98) Pt.15)。
首读日期
3.1998年10月14日。
意见
4.受条例草案影响的条例一览载于
附件C。条例草案提出的技术性修订的摘要则
载于
附件A。
5.除
附件B所载条文外,条例草案建议的各项修订并非旨在提出政策上的改变,主
要目的只是对个别条例作出草拟方面的技术性修改。
6.条例草案如获通过成为法例,将追溯至1997年7月1日开始生效,以确保所有法
例在1997年7月1日及之后均能在释义方面保持一致。条例草案的追溯效力并不适
用于涉及刑事罪行或罚则的条文。
公众咨询
7.政府当局并未就条例草案进行公众咨询。
咨询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8.政府当局并沒有就条例草案的详细內容咨询任何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结论
9.法律事务部现正要求政府当局澄清若干法律及技术性问题,除此以外,条例草
案在法律和草拟两方面皆无问题。如有需要,本部将进一步提交报告。
连附件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顾建华
1998年10月21日
附件A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号)条例草案》
建议的技术性修订摘要
原有用词 | 建议修订
|
---|
英国船舶 | 香港船舶
|
Colony | Hong Kong
|
Country | Country or territory
|
官方1 | 政府
|
总督 | 行政长官
|
总督会同行政局 |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
立法局 | 立法会
|
皇家香港警队 | 香港警务处
|
上诉法庭 | 审理上诉的法院
|
皇家香港警队射击会 | 香港警察射击会
|
皇家香港辅助警队来福枪 | 及左轮手枪会
香港辅助警察射击会
|
皇家香港警队 | 香港警务处
|
1 (a) 《危险药物条例》(第134章)第38F(2)及(4)条
- 沒收载有过量危险药物的船舶。
(b) 《危险药物条例》(第134章)第55及56(1)、(2)及(4)条
- 沒收已被裁定触犯贩毒罪行的犯人的危险药物、金钱及财产。
(c) 《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153(2)条
- 沒收在卖淫场所检取的物品。
(d) 《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12章)第47A(3)条及《终止妊娠规例》的表格3
- 政府医院或政府诊疗所(hospital or clinic maintained by the Crown)。
(e) 《武器条例》(第217章)第13(2)条
- 违禁武器须予沒收并交予官方。
(f) 《火器及弹药条例》(第238章)第44(2)及46(5)条
- 火器或弹药须由官方沒收。
(g) 《公安条例》(第245章)第31(6)(j)条
- 在当值期间或在往返值班途中,无须受宵禁令规限,亦无责任遵从宵禁
令的任何规定:官方受雇人。
(h) 《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455章)第28(10)条
-公共机构所持有的资料的披露:根据第28(1)条所发出命令的送达方式,
恰如在控告政府(the Crown)的民事法律程序所采用的。
附件B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号)条例草案》
在性质上未必纯属技术性修改的
被废除或修订条文
A. 被废除条文的摘要条例名称 | 条次 | 被废除条文
|
---|
《危险药物条例》(第134章) | 第2(1)条
"药用鸦片" | "符合英国药典规定"
|
《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 | 第41条
|
法官就任何人在其席前进行的法律程
序中犯宣誓下作假证供的罪行而指示
作出检控的权力
|
第84条 | "法令或"
第85(1)(a)条
|
B. 修订条文的摘要条例名称 | 条次 | 原有条文 | 修订后的条文
|
---|
《社团条例》
(第151章) | 附表第(5)段
|
"(5)根据《英廷敕书》、
《英皇制诰》、任何英国
法令或任何条例组成的公
司或组织。"
|
"(5)任何依据或根据任何条例或其他
适用于香港的法例组成的公司或组织。
(5A)任何公司或组织,而该公司或组
织在紧接《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
(第 号)条例》(1998年第号)生效日
期前是根据《英廷敕书》、《英皇
制诰》或任何英国法令组成的公司
或组织,并在紧接该生效日期前是
本地社团。"
|
第26N(3)条
| "总督"
|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
《侵害人身
罪条例》
(第212章) | 第5条
|
"不论其谋杀对象是否女皇
子民或是否在女皇领土之內"
|
"不论其谋杀对象属何种国籍或具
有何种公民身分或在任何地方"
|
《火器及弹
药条例》
(第238章)
| 第4(1)条
| "总督"
|
"行政长官或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
议(视属何情况而定)"
|
第4(2)条 |
" 总督可藉宪报公告,概括地或
按其所指明的有限程度豁免任何
人或任何界别或种类的人受第13
条的禁止规限,亦可在任何时间
藉宪报公告更改或撤销该项豁免。"
|
"(a)行政长官可藉宪报公告豁免
任何人;或
(b)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藉宪
报公告豁免任何界别或种类的人,
概括地或按其所指明的有限程度使
该人或该界别或种类的人不受第13
条的禁止所规限,而行政长官或行
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视属何情况而
定)亦可在任何时间藉宪报公告更改
或撤销该项豁免。"
|
第5(2)条
|
"'指明船只'(specified vessel)指
- 经常用作贸易或经常用作航
行于內河航限(照《船舶及港
口管理条例》(第313章)所界
定者)的任何船只;
- 用作海上捕鱼的船只;
- 用作游乐的船只;
- 纯粹用于香港水域內航行,
并且不论是否自行推动的其
他各类船只;
- 并非用于航行或并非建造或
改装以用于航行而在香港水
域的任何其他各类船只;
- 总督藉宪报公告宣布为指明
船只的任何其他船只或各类
船只,
不论该船只是领有根据《商船(注册)
条例》(第415章)发给的注册证明书或
临时注册证明书,或是领有在香港以
外地方发给而效力与任何上述证明书
相类似或相同的任何文件。"
| "'指明船只'(specified vessel)指
- 经常用作贸易或经常用作航行
于內河航限(照《船舶及港口管理
条例》(第313章)所界定者)的任何
船只;
- 用作海上捕鱼的船只;
- 用作游乐的船只;
- 纯粹用于香港水域內航行,并
且不论是否自行推动的其他各
类船只;
- 并非用于航行或并非建造或改
装以用于航行而在香港水域的
任何其他各类船只;
- 行政长官藉宪报公告宣布为指
明船只的任何其他船只或行政
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如此宣布为
指明船只的任何其他各类船只,
不论该船只是领有根据《商船(注册)
条例》(第415章)发给的注册证明书
或临时注册证明书,或是领有在香
港以外地方发给而效力与任何上述
证明书相类似或相同的任何文件。"
|
《公安条例》
(第245章) |
第2(1)条
"指定公众地点"
第10条
第31条第(1)、
(3)(a)及(c)以
及(4)款
第34(1)条
第36(1)及
(2)条
第37(2)(b)条
第39(4)(c)条
| "总督"
|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
会议"
|
《有组织及严
重罪行条例》
(第455章) | 第2(16)(d)条
|
"女皇陛下赦免被告人所犯
罪行的定罪"
|
"行长长官赦免被告人所犯
罪行的定罪" |
附件C
受《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号)条例草案》
影响的条例一览
项目
编号 | 条例名称
|
---|
1. | 《危险药物条例》(第134章)
|
2. | 《社团条例》(第151章)
|
3. | 《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III至XIII部)
|
4. | 《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12章)
|
5. | 《武器条例》(第217章)
|
6. | 《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
|
7. | 《火器及弹药条例》(第238章)
|
8. | 《公安条例》(第245章)
|
9. | 《司法(重刑罪及非重刑罪)条例》(第328章)
|
10. | 《复杂商业罪行条例》(第394章)
|
11. | 《刑事罪行(酷刑)条例》(第427章)
|
12. | 《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455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