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37/98-99号文件

1998年10月23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号)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的目的

对若干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作适应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为中
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请参阅由保安局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SBCR 5/5/1162/88(98) Pt.15)。

首读日期

3.1998年10月14日。

意见

4.受条例草案影响的条例一览载于附件C。条例草案提出的技术性修订的摘要则
载于附件A

5.除附件B所载条文外,条例草案建议的各项修订并非旨在提出政策上的改变,主
要目的只是对个别条例作出草拟方面的技术性修改。

6.条例草案如获通过成为法例,将追溯至1997年7月1日开始生效,以确保所有法
例在1997年7月1日及之后均能在释义方面保持一致。条例草案的追溯效力并不适
用于涉及刑事罪行或罚则的条文。

公众咨询

7.政府当局并未就条例草案进行公众咨询。

咨询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8.政府当局并沒有就条例草案的详细內容咨询任何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结论

9.法律事务部现正要求政府当局澄清若干法律及技术性问题,除此以外,条例草
案在法律和草拟两方面皆无问题。如有需要,本部将进一步提交报告。

连附件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顾建华
1998年10月21日

附件A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号)条例草案》
建议的技术性修订摘要



原有用词建议修订
英国船舶香港船舶
ColonyHong Kong
CountryCountry or territory
官方1政府
总督行政长官
总督会同行政局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立法局立法会
皇家香港警队香港警务处
上诉法庭审理上诉的法院
皇家香港警队射击会香港警察射击会
皇家香港辅助警队来福枪及左轮手枪会
香港辅助警察射击会

皇家香港警队香港警务处


1 (a) 《危险药物条例》(第134章)第38F(2)及(4)条
- 沒收载有过量危险药物的船舶。

(b) 《危险药物条例》(第134章)第55及56(1)、(2)及(4)条
- 沒收已被裁定触犯贩毒罪行的犯人的危险药物、金钱及财产。

(c) 《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153(2)条
- 沒收在卖淫场所检取的物品。

(d) 《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12章)第47A(3)条及《终止妊娠规例》的表格3
- 政府医院或政府诊疗所(hospital or clinic maintained by the Crown)。

(e) 《武器条例》(第217章)第13(2)条
- 违禁武器须予沒收并交予官方。

(f) 《火器及弹药条例》(第238章)第44(2)及46(5)条
- 火器或弹药须由官方沒收。

(g) 《公安条例》(第245章)第31(6)(j)条
- 在当值期间或在往返值班途中,无须受宵禁令规限,亦无责任遵从宵禁
令的任何规定:官方受雇人。

(h) 《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455章)第28(10)条
-公共机构所持有的资料的披露:根据第28(1)条所发出命令的送达方式,
恰如在控告政府(the Crown)的民事法律程序所采用的。

附件B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号)条例草案》
在性质上未必纯属技术性修改的
被废除或修订条文

A. 被废除条文的摘要

条例名称条次被废除条文
《危险药物条例》(第134章)第2(1)条
"药用鸦片"
"符合英国药典规定"
《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41条 法官就任何人在其席前进行的法律程
序中犯宣誓下作假证供的罪行而指示
作出检控的权力
第84条"法令或"
第85(1)(a)条


B. 修订条文的摘要

条例名称条次原有条文修订后的条文
《社团条例》
(第151章)
附表第(5)段 "(5)根据《英廷敕书》、
《英皇制诰》、任何英国
法令或任何条例组成的公
司或组织。"
"(5)任何依据或根据任何条例或其他
适用于香港的法例组成的公司或组织。

(5A)任何公司或组织,而该公司或组
织在紧接《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
(第 号)条例》(1998年第号)生效日
期前是根据《英廷敕书》、《英皇
制诰》或任何英国法令组成的公司
或组织,并在紧接该生效日期前是
本地社团。"
第26N(3)条 "总督"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侵害人身
罪条例》
(第212章)
第5条 "不论其谋杀对象是否女皇
子民或是否在女皇领土之內"
"不论其谋杀对象属何种国籍或具
有何种公民身分或在任何地方"
《火器及弹
药条例》
(第238章)
第4(1)条 "总督" "行政长官或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
议(视属何情况而定)"
第4(2)条 " 总督可藉宪报公告,概括地或
按其所指明的有限程度豁免任何
人或任何界别或种类的人受第13
条的禁止规限,亦可在任何时间
藉宪报公告更改或撤销该项豁免。"
"(a)行政长官可藉宪报公告豁免
任何人;或

(b)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藉宪
报公告豁免任何界别或种类的人,
概括地或按其所指明的有限程度使
该人或该界别或种类的人不受第13
条的禁止所规限,而行政长官或行
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视属何情况而
定)亦可在任何时间藉宪报公告更改
或撤销该项豁免。"

第5(2)条 "'指明船只'(specified vessel)指
  1. 经常用作贸易或经常用作航
    行于內河航限(照《船舶及港
    口管理条例》(第313章)所界
    定者)的任何船只;

  2. 用作海上捕鱼的船只;

  3. 用作游乐的船只;

  4. 纯粹用于香港水域內航行,
    并且不论是否自行推动的其
    他各类船只;

  5. 并非用于航行或并非建造或
    改装以用于航行而在香港水
    域的任何其他各类船只;

  6. 总督藉宪报公告宣布为指明
    船只的任何其他船只或各类
    船只,
不论该船只是领有根据《商船(注册)
条例》(第415章)发给的注册证明书或
临时注册证明书,或是领有在香港以
外地方发给而效力与任何上述证明书
相类似或相同的任何文件。"
"'指明船只'(specified vessel)指

  1. 经常用作贸易或经常用作航行
    于內河航限(照《船舶及港口管理
    条例》(第313章)所界定者)的任何
    船只;
  2. 用作海上捕鱼的船只;

  3. 用作游乐的船只;

  4. 纯粹用于香港水域內航行,并
    且不论是否自行推动的其他各
    类船只;

  5. 并非用于航行或并非建造或改
    装以用于航行而在香港水域的
    任何其他各类船只;

  6. 行政长官藉宪报公告宣布为指
    明船只的任何其他船只或行政
    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如此宣布为
    指明船只的任何其他各类船只,
不论该船只是领有根据《商船(注册)
条例》(第415章)发给的注册证明书
或临时注册证明书,或是领有在香
港以外地方发给而效力与任何上述
证明书相类似或相同的任何文件。"

《公安条例》
(第245章)
第2(1)条
"指定公众地点"

第10条

第31条第(1)、
(3)(a)及(c)以
及(4)款

第34(1)条

第36(1)及
(2)条

第37(2)(b)条

第39(4)(c)条
"总督"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
会议"
《有组织及严
重罪行条例》
(第455章)
第2(16)(d)条 "女皇陛下赦免被告人所犯
罪行的定罪"
"行长长官赦免被告人所犯
罪行的定罪"


附件C

受《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2号)条例草案》
影响的条例一览

项目
编号
条例名称
1.《危险药物条例》(第134章)
2.《社团条例》(第151章)
3.《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第III至XIII部)
4.《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12章)
5.《武器条例》(第217章)
6.《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
7.《火器及弹药条例》(第238章)
8.《公安条例》(第245章)
9.《司法(重刑罪及非重刑罪)条例》(第328章)
10.《复杂商业罪行条例》(第394章)
11.《刑事罪行(酷刑)条例》(第427章)
12.《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455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