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41/98-99号文件

1998年10月23日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8年10月9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
法律事务部报告

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日期:1998年10月14日

作出修订的限期:1998年11月11日(若议决延期,
则可延展至1998年11月18日)


《入境条例》(第115章)
《1998年入境(羁留地点)(修订)令》(第324号法律公告)

此命令根据主体条例,把屯门內河码头的入境事务处羁留室指定为羁留地点。

主体条例规定,根据该条例规定或授权须予羁留的人,必须羁留在保安局局长的
命令所指明的羁留地点。

此命令已由1998年10月14日起实施。

《入境事务队条例》(第331章)
《1998年入境事务队(指定地方)(修订)令》(第325号法律公告)

此命令把屯门內河码头的入境事务处羁留室指定为羁留地点,用作羁留被入境事
务队逮捕的人,以作总入境事务主任所命令的进一步查讯。

此命令已由1998年10月14日起实施。

《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
《1998年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公众游乐场地)(修订附表4)(第4号)令》
(第326号法律公告)


此命令增拨两处地方作为区域市政局辖区內的公众游乐场地,并将辖区內一个现
有的公众游乐场地剔除。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张炳鑫
1998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