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47/98-99号文件

1998年10月23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8年升降机及自动梯(安全)(修订)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目的

条例草案旨在修订《升降机及自动梯(安全)条例》(第327章)(下称"该条例"),以
加强升降机和自动梯安全的法定管制。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请参阅规划环境地政局于1998年9月17日发出的PELB(L)30/30/75(98)IV号文件。

首读日期

3.1998年9月30日。

意见

4.条例草案建议藉下列方法加强该条例的效力:
  1. 把该条例的适用范围扩及机动泊车系统,但不穿过任何楼面及其升降高
    度不超逾3.5米者除外;

  2. 将该条例对载客升降机所订的检验、测试、维修及安全规定应用于送货
    升降机;

  3. 提高注册为升降机或自动梯工程师和承建商所须具备的最低资格、扩大
    其责任范围,以及规定申请注册须缴付费用;及

  4. 重组注册升降机或自动梯工程师和承建商的纪律审裁委员会、纪律审裁
    委员团、上诉委员会及上诉委员团。
5.法律事务部曾就条例草案的技术性事宜提出疑问。政府当局回应时已答允动
议若干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以改善条例草案的草拟方式。

公众咨询

6.据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所述,业內各个主要专业团体对有关立法建议表示支持。

咨询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7. 当局未有就条例草案咨询立法会任何事务委员会。

结论

8.本部会在接获当局建议的委员会审议阶段修正案后再提交报告。与此同时,议
员可考虑成立法案委员会,研究条例草案在政策上的问题。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黃思敏
1998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