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11/98-99号文件

1998年7月24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8年渔业保护(修订)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目的

旨在修订《渔业保护条例》(第171章)(下称"该条例"),藉此: --
  1. 扩大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订立规例的权力,使其包括禁止或限制使用属
    渔农处处长在宪报指明的种类或类别的器具作捕鱼之用;

  2. 将就违反规例所订罪行可判处的最高罚款额由港币1万元增加至20万元;及

  3. 赋予处长权力,修订该条例的附表。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请参阅经济局于1998年7月8日发出的ECON No.2755/45(88)II号文件。

首读日期

3.1998年7月22日。

意见

4.条例草案建议授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订立规例,禁止或限制使用属渔农处处长
(下称"处长")指明的种类或类别的任何器具作捕鱼之用,并将规例可予订明的最高罚
款额提高至港币20万元。处长亦会获授予修订条例附表的权力。附表的作用,是为
实施该条例而指明有毒物质的种类。该等修订一旦生效,行政长官将会修订《渔业
保护规例》(第171章附属法例)(下称"该规例"),使该规例符合该条例的规定。

5.该等修订倘获得通过,会自经济局局长指定的日期起实施。

6.关于制定此条例草案的背景及理据,议员可参阅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第2至7段。

7.议员可考虑,赋权予属处级部门首长的政府官员,使其可指明被禁止使用的器具,
并修订某项条例的附表的做法,在原则上是否恰当,因为该两项权力均涉及刑事法律
责任的订明。根据香港特区其他法例中类似的条文,该等权力一般会转授予行政长官
会同行政会议或一名局长。

8.本部现正要求政府当局澄清若干草拟方面的问题。

公众咨询

9. 根据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当局曾咨询44个渔民组织、有关区议会、渔农业咨询委员
会属下的捕捞渔业小组委员会、郊野公园及海岸公园委员会辖下的海岸公园小组委员会
、环境问题咨询委员会,以及7个环保组织及专业团体。所有被咨询的团体或组织均对
建议的法例修订表示支持或沒有提出反对。

咨询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10.当局曾于1996年12月3日举行的会议席上,告知前立法局环境事务委员会对该条例的
拟议修订的概要。当时的事务委员会主席曾促请当时的政府当局尽早提出修订。

结论

11.条例草案并无载列任何复杂的条文或涉及任何具爭议性的事项。请议员考虑需否成
立法案委员会,以便考虑条例草案所载的建议在政策或实施方面的问题。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顾建华
1998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