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16/98-99号文件
1998年7月24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日期: | 1998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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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修订的限期: | 1998年7月29日(若议决延期,则可延展至
1998年9月9日) |
《水污染管制条例》(第358章)
《1998年水污染管制(排污设备)(修订)规例》(第281号法律公告)
此规例修订《水污染管制(排污设备)规例》(第358章,附属法例)(下称"主体规例"),藉
以(a)纠正附表1第I部分第9项第3栏的一个印刷错误及(b)修订主体规例附表2,使《道
路(工程、使用及补偿)条例》(第370章)第4条的有关部分,适用于根据主体规例进行
的排污设备工程。环境保护署署长现时可根据已修订的主体规例获赋权进行工程,
而无须办理将有关工程刊宪及处理反对事宜的通常程序。此等工程只须:
- 封闭一条并无用处或并无合法用途的道路;或
- 在任何3个月期间內封闭一条道路,为期不超过14天;或
- 封闭一条道路的部分宽度,不会因此对交通造成不合理的干扰,
而封闭期限亦不超出在合理情况下所需者。
议员可参阅规划环境地政局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PELB(E)55/04/57(98)),
以了解更多有关资料。
《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
《公职指定》(第282号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环境保护署署长为公职人员,以便执行《环境影响评估条例》(第499章)及
《环境影响评估(上诉委员会)规例》(1997年第455号法律公告),使他可以把该条例及
该规例所赋予的权力和委予的职责,转授给环境保护署的合适人员。
议员可参阅规划环境地政局于1998年7月就此公告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以了
解有关的背景资料。
《领港条例》(第84章)
《1998年领港(修订)令》(第283号法律公告)
此命令更新《领港令》(第84章,附属法例)(下称"主体命令")中对申请注册成为持牌领
港员的申请人所必须具备的经验的规定。对主体命令作出的修订要求见习领港员须在
马湾海峡取得足够经验,并修改有关停泊和驶离各类货运码头和泊位及出入船坞的培
训规定。
此命令将由1998年9月1日起实施。
议员可参阅经济局于1998年7月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ECON 7619/45(97)X)
,以了解更多有关的背景资料。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顾建华
1998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