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17/98-99号文件

1998年7月24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根据《进出口条例》(第60章)第31(4)条提出的决议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工商局局长已在1998年7月21日作出预告,将于1998年7月29日的立法会会议席上,根
据《进出口条例》(第60章) ("该条例") 第31(4)条动议一项议案。

2.该条例第31(aa)条规定,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订立规例,向根据该条所订任何规
例提供详情的人征收费用。第31(4)条规定,该等规例必须先行获得立法会藉决议予以
批准,才可实施。

3.有关动议是要求立法会批准通过《1998年进出口(登记)(修订)规例》。该修订规例目的
在减低进口货品和本港出口货品的报关费。政府现建议,凡价值超过46,000元(而非超
过33,000元)的进口非食物货品,报关费由进口货品价值的0.035%减至0.025%。价值超
过46,000元的本港出口货品,报关费则由货品价值的0.05%减至0.025%。建议的减费由
1998年8月1日起实施。这是政府为协助工商界和市民渡过困境而采取的其中一项措施
。有关此修订规例的详细背景资料,议员可参阅工商局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
号:TIBCR26/39/3)。

4.决议案拟本在法律及草拟方面均无问题。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何莹珠
1998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