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26/98-99号文件
1998年9月25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8年证券(內幕交易)(修订)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目的
旨在修订《证券(內幕交易)条例》(第395章)(下称"该条例")第2(1)条中"法官"的定义,
将原讼法庭暂委法官包括在该定义內(法案第2条)。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 请参阅财经事务局发出的C2/2/2C(97)XVI号文件。
首读日期
3. 1998年9月23日。
意见
4.该法案旨在将原讼法庭暂委法官(下称"暂委法官")亦列为可获委任为內幕交易审裁
处主席的合资格人员(该条例第15条)。
5.根据司法机构委任及编制组的资料,原讼法庭暂委法官的总数不时改变。现时绝
大部分暂委法官是从区域法官中挑选。私人执业的律师亦可获委任为暂委法官,但
其服务期间按个别情况而定。
6.该条例第2条中"法官"的定义,上次是在本年4月由《法律适应化修改(法院及审裁
处)条例》(1998年第25号条例第216项)作出修订。该项修订或许已将在回归前退休的
前高等法院大法官,排除在定义的范围外。此点已告知政府当局。
公众咨询
7. 政府当局并无就该法案咨询公众。
咨询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8.在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1998年9月7日的会议席上,政府当局曾向该事务委员会
的委员简介该法案。一些议员表示关注,从私人执业的律师中挑选的暂委法官,倘
出任內幕交易审裁处主席,可能会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况。
结论
9.该法案在法律及草拟方面均无问题。倘议员沒有其他意见,该法案可恢复二读辩
论。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顾建华
1998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