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35/98-99号文件

1998年9月25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8年9月18日在宪报刊登的附属法例
法律事务部报告

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的日期 :1998年9月23日

作出修订的限期 : 1998年10月21日(若议决延期,则可延展至1998年
11月 4日)

《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
《1998年防止贿赂条例(修订附表)(第3号)令》(第313号法律公告)


此命令修订《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內的附表,以指明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司和
香港印钞有限公司为该条例所指的公共机构。此命令的法律效力,是应用该条例若
干条文以规管上述两间公司、其雇员及成员。

议员可参阅财经事务局于1998年9月16日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号:B1/27),
以了解有关的背景资料。

《法定语文条例》(第5章)
《1998年法定语文(根据第4D条修改文本)(第2号)令》(第315号法律公告)


此命令对某些条例及附属法例的中文文本作出形式上的修改,使该等条例及附属法例
的中文文本与一些词句、法例简称及引称对应的中文词语达致一致。

此命令自1998年11月5日起实施。

《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
《1998年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公众游乐场地)(修订附表4)(第3号)令》(第316号
法律公告)

此命令将某些地方拨作市政局辖区內的公众游乐场地用途,并规定某些指明地方停止
用作公众游乐场地。此命令的法律效力,是把上述新公众游乐场地的管理及管辖权赋
予临时市政局。

《雇员再培训条例》(第423章)
《1998年雇员再培训条例(修订附表2)公告》(第317号法律公告)

藉此公告,雇员再培训局把 3间机构加入培训机构名单中。该等培训机构可提供或举
办再培训课程及附属培训计划,以培训或再培训受训雇员掌握新的职业技能或提升其
原本职业技能,又或协助其找寻工作。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黃思敏
199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