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63/98-99号文件

1998年11月27日
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9号)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目的

旨在对若干条例作适应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 请参阅财经事务局于1998年11月11日发出的G6/66/1/2C(98)号文件。

首读日期

3. 1998年11月25日。

意见

4. 受适应化修改影响的条例一览表及条例草案建议修订的有关用语摘要,分别见附件A附件B。议员或会注意到,附件A所列的法例,除《汇票条例》(第19章)外,大部分均是关乎私人银行的条例。建议的修订基本上是修改个别条例的技术上草拟方式。

5. 条例草案如获得通过成为法例,将追溯至由1997年7月1日起生效,以确保所有法例的诠释,在1997年7月1日及该日后均贯彻一致。

公众咨询

6. 政府当局并无就条例草案咨询公众人士。

咨询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7. 政府当局并无就条例草案的细节咨询立法会任何事务委员会。

结论

8. 请议员决定是否需要成立法案委员会,讨论附件B所载的建议修订。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何莹珠
1998年11月23日



附件A

受《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9号)条例草案》影响的条例一览表

项目编号条例名称
1.《汇票条例》(第19章)
2.《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条例》(第70章)
3.《借款(亚洲开发银行)条例》(第271章)
4.《恒隆银行(接收)条例》(第345章)
5.《渣打(亚洲)有限公司条例》(第1136章)
6.《英国劳合银行(合并)条例》(第1137章)
7.《苏格兰皇家银行条例》(第1138章)
8.《德意志银行(合并)条例》(第1142章)
9.《美国国际商业银行(香港业务转让)条例》(第1144条)
10.《第一太平银行有限公司条例》(第1146章)
11.《道亨银行有限公司条例》(第1152章)
12.《中东财务国际有限公司(业务转让)条例》(第1154章)
13.《东京三菱银行条例》(第1160章)
14.《东京三菱银行(附属公司合并)条例》(第1161章)


附件B

《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第9号)条例草案》
有关用语的建议修订摘要

原有用语建议修订
Colony Hong Kong
立法局 立法会
总督/总督会同行政局 行政长官/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
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
或其他继承人的权利*
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
政府根据《基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


附注

* 根据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第4段,此项修订是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附件三第十项的规定而作出。该项规定列明:

    "十. 任何提及"本条例的条文不影响亦不得视为影响女王陛下、其储君或其继位人的权利"的规定,应解释为"本条例的条文不影响亦不得视为影响中央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

上述条文现已收纳入《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附表8第2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