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2110/98-99号文件

档 号: CB2/H/S/2/98

1999年5月28日內务委员会特别会议文件

过往有关香港居民在內地遭扣留的问题的讨论


引言

本文件扼要载述议员过往讨论香港居民在內地遭扣留的问题的情况,以及政府当
局每次所作的回应。

前立法局

1993年10月20日的前立法局会议

2.刘慧卿议员就明报记者席扬先生被捕一事提出书面质询。

3.当时的政务司(现称"民政事务局局长")在其答覆中告知议员,英国驻北京大使
馆曾应香港政府的要求,促请中国当局就席先生的控罪和对他进行的法律程序
作出澄清。英国大使馆和香港政府亦曾促请中国当局,准许席先生与同事、家
人和法律代表见面。

1994年1月26日的前立法局会议

4.刘千石议员就若干名香港居民在中国被扣留一事,提出口头质询。该等人士是
被其雇主派往中国工作,声称因其雇主与中国厂商之间发生商业纠纷而被扣留作
"人质"。

5.当时的保安司(现称"保安局局长")在答覆时告知议员,政府当局一向设有途径
,就此类个案与中国当局交涉。当局是经香港的政治顾问办公室,有时亦经伦
敦的外交及联邦事务部和英国驻北京大使馆进行交涉。

1994年7月6日的前立法局会议

6.黃震遐议员就香港居民在中国因涉及商业纠纷而遭扣押的问题提出口头质询。

7.保安司在答覆时表示,政府当局曾一再要求中国当局澄清有关扣押该等人士的
法律根据,并准许被扣押者与其家属、法律代表及同事会面。当局有时是透过伦
敦的外交及联邦事务部提出交涉,有时则透过英国驻北京大使馆进行斡旋。保安
司亦告知议员,政府当局曾竭力要求中国当局澄清有关扣押该等人士的法律根据
,并保证此等扣押行动符合中国法律。不过,保安司承认,政府当局并未接获一
个满意的答覆。

8.保安司在回答补充质询时,亦述明下列各点 --

  1. 香港政府沒有透过联合联络小组处理此问题,因为此问题并不涉
    及主权的移交;及

  2. 关于所有涉及香港居民在中国遭扣留的个案,当局都是透过政治
    顾问办公室在香港向新华社提出交涉,而当中很多个案的跟进工
    作,是在北京进一步提出交涉,而有时亦在伦敦提出交涉。

1995年5月10日的前立法局会议

9.在1995年5月10日的前立法局会议上,黃震遐议员动议一项议案辩论,议案的
措辞是"本局促请政府正视香港商人在大陆被扣押问题,并采取措施保护港商权
益及安全"。

10.保安司在辩论中发言时表示,在大陆为香港居民提供使馆式的协助实有困难
。有些法律界限是香港政府无法超越以作出任何行动的。不过,保安司指出,虽
然有此等困难,但当局过往也曾采取下述行动:

  1. 曾就香港居民遭拘禁的情况向有关当局寻求澄清;

  2. 要求保证有关拘禁是完全依循中国法律执行的;

  3. 要求批准受拘禁人士与其家人及法律代表接触;及

  4. 要求保证受拘禁的香港居民的福利获得妥善照顾。

11.保安司又告知议员,当局具备有效渠道,向中国当局提出此类个案。当局首
先在港透过政治顾问办公室向香港的新华社提出交涉。在适当的情况下,英国
政府亦会透过英国驻北京大使馆提出有关事件。对于特别严重的个案,例如有
关人士已遭扣押一段长时期,英国政府亦会向部长级官员提出。议员亦获告知
,外交及联邦事务大臣在1995年4月18日曾向副总理钱其琛先生提出几宗特别个
案。

12.黃震遐议员动议的议案在前立法局会议上获得通过。

临时立法会(下称"临立会")

1997年10月3日的政制事务委员会会议

13.在商议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特区")政府与中央人民政府和其他內地政
府部门间的关系事宜时,该事务委员会部分委员关注香港特区居民在內地遇到
问题时可获得的援助,尤其在楼盘并无依约建成或财务纠纷方面的援助。

14.政制事务局局长在回应时表示,香港特区政府必须研究每一个案,才可决定
应采取的步骤。如有需要,政制事务局会向港澳事务办公室提出此事,以便由
其与內地有关的政府部门联系。然而,对于只涉及商业纠纷的个案,除非有关
情况危及个人自由,否则香港特区政府难以作出干涉。

1997年10月13日的政制事务委员会会议

15.同样,在商议香港特区政府与中央人民政府及其他內地政府部门间的关系事
宜时,该事务委员会一位委员询问特区政府可向在內地遇到困难而受屈的香港
特区居民提供甚么协助。

16.政制事务局局长在回应时解释现时已有若干申诉渠道,详情如下--

  1. 如个案涉及內地执法机关,可申请司法覆核;

  2. 如个案涉及与个别政府官员的纠纷,可向较高层的行政机关作出
    投诉;

  3. 如个案涉及个人纠纷,可在法院或有关的仲裁中心提出民事诉讼
    ;及

  4. 可向香港地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称"全国人大")代表寻求协助

17.政制事务局局长亦指出,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特区政府不应介入中央人
民政府的法律及行政制度。因此,特区政府在此方面只能担当有限的角色,而
在适当情况下会把接获的投诉转介內地合适的政府部门跟进。政制事务委员会
主席建议特区政府考虑资助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在內地设立办事处,处理香
港特区居民的有关投诉,并在适当时转介全国人大处理。政制事务局局长答应
考虑该建议是否可行,但他提醒该事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并非香港政治架构的
一部分。

1997年10月22日的临立会会议

18.罗祥国议员就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服刑一事提出书面质询。

19.保安局局长在回覆时指出,特区政府在为该等特区永久性居民提供法律上的
协助方面,能力有限。然而,特区政府正与中央人民政府联络,商讨如何尽力
协助在內地遇到困难的特区居民。保安局局长补充,香港和內地之间并沒有移
交被判刑人士的安排。

1997年11月12日的临立会会议

20.郑明训议员提出一项口头质询,询问是否有既定途径让本港商人及投资者在
內地从事经济活动期间遇上困难时,可寻求意见及协助。

21.政制事务局局长回覆时表示,特区政府应否或能否在"一国两制"的原则下介
入此等涉及內地行政、法律及司法制度的私人商业纠纷,实在是一个问题。因
此,特区政府可以做的实质工作非常有限。

22.不过,政制事务局局长指出,贸易发展局在內地所开设的11个办事处可运用
他们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所建立的联络网,向需要援助的人士提供意见和协助。
特区政府,特别是贸易署,会密切注意那些可能影响整个行业的问题。政制事 务局局长补充,政府当局正与中央人民政府联络,与他们研究是否可就哪方面
提供更多协助,又或向个别投诉人提供资料,让他们知道可循哪些內地的途径
跟进其个案。

23.工商局局长在回覆补充质询时强调,协助香港企业家进口及出口至世界各地
,包括內地,是《香港贸易发展局条例》赋予香港贸易发展局的职能。他进一步
指出,如香港商人所遇到的困难是牵涉整个行业的话,即不是一个个别的问题或
个别公司的问题,贸易发展局和特区政府都会将该等影响整个行业的问题,向內
地有关的部门提出。

1998年3月25日的政制事务委员会和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事务委员会联席会议

24.在商议驻京办事处的角色及职能时,一位议员询问驻京办事处会否向那些在
內地牵涉商业纠纷的受屈香港特区商人提供协助。政制事务局局长在回应时表
示,商业纠纷一般非常复杂,应以法律方式解决。驻京办事处会向受屈人士提
供支援服务,例如提供有关在內地申诉渠道的资料,以及其他与个案无直接关
系的资料,以便他们与內地当局采取跟进行动。

1998年3月25日的临立会会议

25.田北俊议员提出一项口头质询,询问可向在內地遇到法律问题的本港商人提
供甚么协助。当政制事务局局长告知议员,当局正与中央人民政府商讨向在內
地遇到涉及法律和行政规例问题的本港商人提供协助(请参阅上文第22段)时,
田议员亦特别问及自1997年11月12日以来在此方面有何实质进展。

26.政制事务局局长在回覆时表示,法律问题应循法律途径解决。除了內地的律
师外,香港也有经注册的內地执业律师。政制事务局局长再次指出,贸易发展
局在內地的11个办事处亦向香港商人或公司提供资料及意见,包括经营过程中
可能会碰到的问题或与工商业有关的法律法规的执行问题。

27.政制事务局局长亦强调,在"一国两制"的原则下,特区政府不应介入此等应
按照內地行政、法律及司法制度予以解决的事宜。政制事务局局长补充,政府
当局仍会和中央人民政府一同研究在不违反该原则的情况下,是否还有可向香
港商人提供协助之处。他告知议员,政府当局自1997年9月起,便与中央人民政
府联系,双方每月都会就此以书信或面谈的方式保持联络。目前,仍在详细研
究此问题,暂时未有定案。政制事务局局长表示,政府当局将继续跟进此事。

立法会

1998年9月9日的立法会会议

28.呂明华议员提出一项口头质询,询问政府会否考虑统筹在香港设立一个支援
中心,并同时与中央人民政府磋商,在內地成立一所机构提供有关协助。

29.工商局局长在回覆时指出,贸易署及贸易发展局一直以来与內地的有关机关
保持密切联络,以便为港商搜集和分发与內地营商有关的法律、行政及规管的
资料。此外,贸易发展局在內地开设的11个办事处,亦可为港商提供资讯、联
络及介绍专业人才等服务,以协助港商解决他们在法律及规管上遇到的问题。

30.工商局局长亦表示,政府当局认为,现时贸易署及贸易发展局在此方面已提
供足够的服务,无须在香港另外设立支援中心。虽然如此,政府有关部门可以
协助设法寻找合适的申诉渠道的资料,或应当事人的要求转介申诉予有关当局


31.工商局局长在答覆补充质询时再次指出,內地有本身的法例,有关执行和行
政等各方面的工作,在"一国两制"的情况下,特区政府是不方便也不应该插手
处理的。

1999年1月13日的立法会会议

32.马逢国议员就香港居民在內地被拘留一事,提出一项口头质询。

33.保安局局长在答覆中解释,入境事务处可提供的实际援助,包括通知事主近
亲有关事主被捕的消息。保安局会按需要协调其他政府部门的行动,尽量为被
拘留人士的亲友提供一切可行的协助。政制事务局负责把事主亲友的求助个案
和其后的查询转介內地有关机关,此等机关包括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和其他
有关的中央和省市机关。

34.保安局局长亦提供下列有关香港居民在1997年7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
在內地被扣留或囚禁的求助个案统计数字--


已解决尚未解决总数
总数10(12)16(19)26(31)


括号內的数字指涉及的人数

35.保安局局长在回覆补充质询时亦述明下列各点:

  1. 如果有居民被长期拘留,或是不能够与亲友取得联络,又或是得不到
    法律辩护,被拘留人士自己或他们的亲友或律师应向內地有关机关提
    出要求;

  2. 特区政府目前并无机制,可要求国內各省市各个机关若发现有香港居
    民无论是因民事或刑事诉讼而被拘留,便立即通知特区政府。不过,
    特区政府可考虑向內地机关提出设立这样的机制;及

  3. 特区政府如果接获投诉,定会向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提出,并
    且要求加以跟进。

1999年4月28日的立法会会议

36.刘慧卿议员就陆钰成先生的个案提出一项书面质询。

37.保安局局长在回覆时告知议员,政府当局已要求內地当局根据內地的有关法
律公平及迅速地处理此事。此外,政府当局正与內地有关当局联络,以便为在
內地遭扣留或囚禁的香港居民设立一个知会制度,令各有关方面可及早获悉被
扣留人士的情况,并使当局能尽早向当事人或其家人提供协助。

1999年4月30日的內务委员会会议

38.香港居民在內地遭扣留的问题在该次內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讨论。在会议后
內务委员会主席随即致函行政长官,要求他在出席1999年世界园艺博览会时,
向江泽民主席提出陆钰成先生的个案。议员亦同意在1999年5月28日举行特别会
议,与政府当局讨论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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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