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89/98-99号文件
1999年1月29日
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目的
对若干条例作适应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请参阅卫生福利局于1999年1月发出的HW CR 4/3221/91 Pt.12号文件。
首读日期
3.1999年1月27日。
意见
4.受条例草案影响的条例一览,以及各项建议修订的摘要,分别载于
附件A及
B
。谨请议员注意,附件A所载的条例与医院、慈善团体及若干私人团体成立为法
团有关。建议的修订主要是对个别条例作出技术性及草拟方面的修改。
5.条例草案如获通过成为法例,将追溯至1997年7月1日开始生效,以确保所有
法例在1997年7月1日及该日后均能在释义方面保持一致。
公众咨询
6.政府当局并无就条例草案进行公众咨询。
咨询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7.政府当局并无就条例草案的详细內容咨询任何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结论
8.鉴于本条例草案建议的多项修订与《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建议的
部分修订大致相同,因此议员或可待审议该条例草案的法案委员会有了商议结果
后,才决定如何处理本条例草案。
9.在此期间,法律事务部会请政府当局澄清有否就建议修订征询有关团体的意见
。
连附件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冯秀娟
1999年1月26日
附件A
受《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影响的条例一览
项目编号 | 条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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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香港扶幼会法团条例》(第100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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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梅夫人妇女会法团条例》(第102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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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香港防痨心臟及胸病协会法团条例》(第102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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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明德医院条例》(第103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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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香港社会服务联会法团条例》(第105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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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香港保护儿童会法团条例》(第105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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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香港游乐场协会条例》(第106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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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救世军条例》(第106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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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香港青少年培育会法团条例》(第106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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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博爱医院法团条例》(第106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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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香港雅丽氏何妙龄那打素医院法团条例》(第107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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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香港盲人辅导会法团条例》(第108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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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香港弱能儿童护助会法团条例》(第108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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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社会福利署署长法团条例》(第109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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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仁济医院条例》(第110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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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香港公益金条例》(第112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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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香港圣约翰救护机构法团条例》(第116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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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B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
建议修订摘要
原来用词 | 建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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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lony
| Hong Kong
|
官方(1)
| 政府
|
总督
| 行政长官
|
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
或其他继承人的权利(2)
| 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
政府根据《基本法》或其他法律
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
|
立法局
| 立法会
|
注
1.《香港扶幼会法团条例》(第1008章)第5(a)条、《梅夫人妇女会法团条例》(第1021章)第4(3)
条及《香港防痨心臟及胸病协会法团条例》(第1024章)第6(1)条中提述"官方"之处,均与土地
有关。根据《基本法》第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內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香港特别行政
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出。由于上述条文涉及土地的批出或复归,而并非
土地的所有权,因此条文中对"官方"的提述修改为"政府"。
2.此项修订是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
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附件三第10项的规定。该项条文订明:
"10. 任何提及"本条例的条文不影响亦不得视为影响女王陛下、其储君或其继位人的权利"的
规定,应解释为"本条例的条文不影响亦不得视为影响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
上述条文现已纳入《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附表8第21项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