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89/98-99号文件

1999年1月29日
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目的

对若干条例作适应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请参阅卫生福利局于1999年1月发出的HW CR 4/3221/91 Pt.12号文件。

首读日期

3.1999年1月27日。

意见

4.受条例草案影响的条例一览,以及各项建议修订的摘要,分别载于附件AB
。谨请议员注意,附件A所载的条例与医院、慈善团体及若干私人团体成立为法
团有关。建议的修订主要是对个别条例作出技术性及草拟方面的修改。

5.条例草案如获通过成为法例,将追溯至1997年7月1日开始生效,以确保所有
法例在1997年7月1日及该日后均能在释义方面保持一致。

公众咨询

6.政府当局并无就条例草案进行公众咨询。

咨询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7.政府当局并无就条例草案的详细內容咨询任何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结论

8.鉴于本条例草案建议的多项修订与《1998年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建议的
部分修订大致相同,因此议员或可待审议该条例草案的法案委员会有了商议结果
后,才决定如何处理本条例草案。

9.在此期间,法律事务部会请政府当局澄清有否就建议修订征询有关团体的意见



连附件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冯秀娟
1999年1月26日

附件A

受《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影响的条例一览


项目编号条例名称
1.《香港扶幼会法团条例》(第1008章)
2.《梅夫人妇女会法团条例》(第1021章)
3.《香港防痨心臟及胸病协会法团条例》(第1024章)
4.《明德医院条例》(第1035章)
5.《香港社会服务联会法团条例》(第1057章)
6.《香港保护儿童会法团条例》(第1058章)
7.《香港游乐场协会条例》(第1061章)
8.《救世军条例》(第1062章)
9.《香港青少年培育会法团条例》(第1066章)
10.《博爱医院法团条例》(第1068章)
11.《香港雅丽氏何妙龄那打素医院法团条例》(第1072章)
12.《香港盲人辅导会法团条例》(第1086章)
13.《香港弱能儿童护助会法团条例》(第1087章)
14.《社会福利署署长法团条例》(第1096章)
15.《仁济医院条例》(第1106章)
16.《香港公益金条例》(第1122章)
17.《香港圣约翰救护机构法团条例》(第1164章)


附件B

《1999年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
建议修订摘要

原来用词建议修订
the Colony

Hong Kong
官方(1)

政府
总督

行政长官
女皇陛下、其世袭继承人
或其他继承人的权利(2)

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
政府根据《基本法》或其他法律
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
立法局

立法会




1.《香港扶幼会法团条例》(第1008章)第5(a)条、《梅夫人妇女会法团条例》(第1021章)第4(3)
条及《香港防痨心臟及胸病协会法团条例》(第1024章)第6(1)条中提述"官方"之处,均与土地
有关。根据《基本法》第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內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由香港特别行政
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出。由于上述条文涉及土地的批出或复归,而并非
土地的所有权,因此条文中对"官方"的提述修改为"政府"。

2.此项修订是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
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附件三第10项的规定。该项条文订明:

"10. 任何提及"本条例的条文不影响亦不得视为影响女王陛下、其储君或其继位人的权利"的
规定,应解释为"本条例的条文不影响亦不得视为影响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根据《基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

上述条文现已纳入《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附表8第21项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