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90/98-99号文件

1999年1月29日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9年工厂及工业经营(修订)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目的

条例草案旨在:

  1. 赋权劳工处处长审批为建造工作及货柜搬运工作开办的训练课程;

  2. 规定在建造业或货柜搬运业从事工业经营的东主不得雇用不持有在
    参加相关安全训练课程后获颁发的有效证明书的工人;及

  3. 赋权劳工处处长制定规例,就工业经营的安全管理制度作出规定。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请参阅教育统筹局于1999年1月15日发出的EMBCR 2/2961/95号文件。

首读日期

3.1999年1月27日。

意见

4.现行《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59章)(下称"该条例")第6A条规定,工业经营的
每位东主均有一般责任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內,尽量确保其工人的健康及工作安
全,当中包括为他们提供安全训练。任何东主若无合理辩解而故意逃避履行此项
责任,可被处罚款500,000元及监禁6个月。

5.条例草案并不建议以任何形式更改东主所承担的一般责任。不过,当局承认,
实际上,由于该条例并无订定强制提供安全训练的具体条文,只有极少数的私营
机构东主和承建商确实为工人提供这类训练。

6.条例草案故此建议加入有关安全训练的强制性条文,并将该项条文首先适用于建
造业及货柜搬运业。不过,劳工处处长获赋权在有需要时,可把该项安全训练强制
性规定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其所指定的其他行业。

7.这项法定计划的要旨,是规定在建造业及货柜搬运业从事工业经营的雇主,只可
雇用已参加认可安全训练课程,并持有证明其曾参加该等课程的有效证明书的人士


8.工人在工作时亦须携带该证明书(俗称"平安卡"),并随时出示该证明书以供检查
。该证明书的有效期最长为3年。

9.劳工处处长将负责审批有关的安全训练证书课程,并可就对等的训练课程颁发
证明书。

10.该项计划将在条例草案获得通过后才另外指定一个日期生效,以便在计划生效
前有一段宽限期。

11.条例草案亦将赋权劳工处处长为工业经营实施安全管理制度订定规例。该等规
例可规定东主及承建商为其经营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就安全审核员的注册、
安全审核员的质素和表现及纪律审裁委员会的委任等事宜作出规定。《工厂及工
业经营(安全管理)规例》的草案载于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附件B。

公众咨询

12.当局曾咨询相关行业及咨询组织。有关详情载于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第25及
26段。

咨询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13.当局曾于1999年1月7日向立法会人力事务委员会简介条例草案。

建议

14.人力事务委员会已接获香港职工会联盟就条例草案及有关规例所提交的意见书
(立法会CB(2)1029/98-99(01)号文件)。

15.条例草案的各项修改建议对本港工业安全的前途将会有重要的影响。议员有必
要详细研究各项建议。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张炳鑫
1999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