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LS99/98-99号文件

1999年1月29日
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9年电力(修订)条例草案》
法律事务部报告



条例草案目的

  1. 在《电力条例》(第406章)(下称"该条例")第2条內加入"供电电缆"的
    定义,并修订 "供应"一词的定义,以清楚表明后者的定义只适用于
    电气产品的供应;及

  2. 容许制定附属法例,规管在供电商所拥有的供电电缆附近进行的活
    动,以避免造成电力意外或电力供应故障。

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

2.请参阅经济局于1999年1月15日发出的ECON 2/3231/97号文件。

首读日期

3.1999年1月27日。

意见

4.该条例并无条文订明须保护供电电缆免受工程损毀。条例草案第4条建议修订
该条例第59条,以便在适当时间可制定《供电电缆(保护)规例》(下称"该规例")
。该规例的拟本(见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的附件)旨在确保在供电商所拥有的供电
电缆附近进行的活动,不会造成电力意外或电力供应故障。在拟议的第59(8)条
,已订明为实施根据拟议第59(1)(ia)条订立的规例,可订定转授权力程度的详情
。此方面包括对现行上诉机制作出变通及指定罚则水平的权力。

5.该规例的拟本所载的主要条文,订明机电工程署署长获赋权进行以下事项:

  1. 认可合资格人士,以便由该名人士确定地下供电电缆的位置;

  2. 进入及视察任何有在供电电缆附近进行工程的处所,如发现有违规
    行为,可发出敦促补救通知书;及

  3. 核准及发出实务守则,而该守则可在与违反该规例有关的刑事法律
    程序中获接纳为证据。

6.该规例的拟本內有关各项罪行的主要条文及违规者的最高罚则如下:

罪行最高罚则
沒有采取合理步骤以防止造成
电力意外或电力供应故障

造成电力意外或电力供应故障的
情况:罚款20万元及监禁12个月
[其他情况:处第4级罚款(现时为2
万5,000元)和监禁6个月],如属持
续罪行,则每天另处罚款1万元

沒有采取合理步骤以确定供电
电缆的准线或其他相关的详细
资料

处第4级罚款和监禁6个月



7.该规例的拟本亦对主体条例有关上诉的条文作出变通,使其适用于根据该规例
发出的敦促补救通知书。

8.条例草案第3条建议加入"供电电缆"的定义,以及为避免可能出现混淆,修订"
供应"一词的现行定义,以订明"供应"一词只是指某电气产品的供应。

公众咨询

9.根据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第19段,政府当局已向电力公司和建造业征询意见。
前者支持建议,后者则对于就沒有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以确定地下电缆的准线,或
架空电缆的准线、与地面的距离及电压这项罪行,在罚款外还可能会处以监禁,
认为刑罚过重。

咨询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10.政府当局沒有就条例草案的详细內容咨询任何立法会事务委员会。

结论

11.鉴于建造业就该规例的拟本所订明的刑事法律责任提出了不同意见,议员可
考虑成立法案委员会,详细研究条例草案所涉及的政策问题。


立法会秘书处
助理法律顾问
何莹珠
1999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