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秘书处译本,只供议员参考用)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政务司司长办公室用笺)
香港中区
昃臣道8号
立法会大楼
立法会內务委员会主席
梁智鸿议员
梁议员:
官员参与由议员提出的辩论
阁下于4月7日就官员参与由议员提出的辩论的来函已经收悉,谨此致谢。
本人已审慎考虑过议员希望官员能发言两次,分别在议案动议人就议案发言后
发言一次,并在议案动议人结束辩论前再次发言一事。
一如本人在1998年11月7日的函件中解释,政府当局如何参与议员在立法会会
议席上提出的辩论,很视乎有关议案而定。官员在此类辩论中的角色,主要是
聆听及回应议案动议人及其他议员所表达的意见。因此,官员在所有对有关事
宜感兴趣的议员发言后才发言的惯常做法,不但恰当,亦最能达到上述目的。
立法会主席已同意会考虑允许政府当局根据立法会《议事规则》第38条提出让
官员发言多于一次的请求。很明显,如情况需要,我们便会提出此类请求。然
而,我们并不认为官员每次均须在辩论中发言两次。近期的经验显示,这很视
乎有关议案的內容而定。
现行的安排既然行之有效,我们认为不必作出改变。
政务司司长
陈方安生女士
1999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