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2180/98-99号文件
1999年6月4日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1999年小额钱债审裁处(修订)条例草案》
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报告
引言
《1999年小额钱债审裁处(修订)条例草案》(下称"该条例草案") 在1999年4月21
日提交立法会审议。在1999年4月23日的內务委员会会议上,议员同意要求政府
当局向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讲述条例草案的內容及在会上提出的若干事项。议
员又同意待事务委员会进行讨论后,才就条例草案作出决定。
2.本文件旨在汇报事务委员会在1999年5月27日的会议上就条例草案进行商议的
过程。
事务委员会的商议过程
人手需求
3.委员关注到当局会如何安排人手,以应付因小额钱债审裁处(下称"审裁处")的
司法管辖权限额由15,000元提高至50,000元而增加的工作。
4.政府当局解释,在1999年1月咨询事务委员会时,其建议是将该限额提高至
35,000元。为进一步减低市民大众的诉讼费用,并在重新评估审裁处现时的能
力及资源后,政府当局现建议将该限额改为50,000元。当局预计在审裁处的司
法管辖权限额按新建议提高后,每年约有10 000宗本来由区域法院审理的案件
会改为由审裁处审理,较先前按35,000元的建议所估计的案件数目多出约3 000
宗。
5.政府当局表示已预留资源,在司法机构增设一个审裁官职位及所需的其他辅助
人员职位,以配合提高审裁处司法管辖权限额的建议。此外,在该条例草案获
通过后,审裁官会获赋权指示诉讼一方在某段指明时间內遵从其命令,否则有
关申索可能被撤销、剔除或搁置,或该方被判败诉。此举应可遏止诉讼各方蓄
意浪费审裁处的时间,从而提高审裁处审理案件的效率。司法机构预计,按
1999年提交审裁处的案件数目不会大幅高于1998年的假设,除了案件轮候审
讯的时间会稍为延长(但仍符合其服务承诺所定的时限)外,审裁处应可应付增
加的工作量。
审裁处案件轮候审讯的时间
6.委员亦关注到有何方法解决诉讼人可能需要等候更长时间的问题。
7.政府当局表示,司法机构会定期检讨审裁处的运作情况,并采取新措施,以期
尽量缩短轮候审讯的时间。该等措施包括临时调配人手,以处理突然增加的案件
、指定一个法庭专责处理集体申索,以及派发简单易明的资料单张,让诉讼人熟
悉审裁处的程序。有关审裁处过去数年所处理案件数目及案件平均轮候审讯时间
的资料显示,提交审裁处的案件可在目标轮候时间,即60日內获得处理。
8.政府当局明白到可能有其他外在因素令审裁处的工作量增加,又或有一些无法
估量的潜在需求,亦即由于审裁处的诉讼费用较低,以致诉讼人将一些原先不会
提出的案件提交审裁处审理。因此,在审裁处的司法管辖权限额提高后,政府当
局会继续监察有关情况,并在可能情况下采取行政措施,或寻求增拨资源,以确
保审裁处维持其一贯效率。
检讨审裁处的司法管辖权限额
9.委员注意到,审裁处现时15,000元的司法管辖权限额自1988年以来从未作任
何调整。香港律师会曾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加入条文,规定该限额每两年自动进
行检讨一次。
10.政府当局表示打算日后会更经常检讨各级法院的司法管辖权限额,例如每2至
3年检讨一次。《小额钱债审裁处条例》第6条规定,立法会可藉决议调整审裁处
的司法管辖权限额。
审裁处将案件移交较高级别法院
11.政府当局回应委员的询问时表示,审裁处移交高等法院及区域法院的案件数
目如下--
年份 | 移交高等法院 的案件数目
| 移交区域法院 的案件数目 | 总数 | 占申索总数 的百分比
|
---|
1996 | 8 | 57 | 65
| 0.15%
|
1997 | 11 | 72
| 83 | 0.21%
|
1998 | 5 | 14
| 19 | 0.035%
|
在移交较高级别法院的案件中,大部分是因为申索款额超出了审裁处的司法管
辖权限额。
区域法院的司法管辖权限额
12.委员询问,提高区域法院司法管辖权限额的建议现时有何进展。鉴于在审裁
处的司法管辖权限额提高后,区域法院每年约有10 000宗案件会改为由审裁处
审理,委员因而关注到区域法院的资源是否可获充分善用。委员重申,有必要
尽早将区域法院的司法管辖权限额相应提高。
13.政府当局向委员保证,当局现正考虑因应新建议的审裁处司法管辖权限额,
提高区域法院的司法管辖权限额。政府当局仍然承诺在立法会本年度会期內提
交《区域法院(修订)条例草案》。
建议
14.考虑到《1999年小额钱债审裁处(修订)条例草案》已提交立法会,而政府当
局亦承诺尽早提交《区域法院(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不反对该条例草案恢复进
行二读辩论。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