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2)1846/98-99号文件
档号 :CB2/H/1
供內务委员会参阅的资料文件
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出生子女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留权问题
本文旨在简述上述问题的背景资料,包括根据《基本法》享有香港居留权的內
地人士数目的各项预测,供议员参阅。
《基本法》第二十四条、《1997年人民入境(修订)(第2号)条例》及《1997年
入境(修订)(第3号)条例》
2.在1997年7月10日制定、其生效日期追溯至1997年7月1日的《1997年入境(修
订)(第3号)条例》订定了一些程序,使有关人士可确立其根据《基本法》第二十
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下称"香港特区")居留权的权利。该条
例亦同时引入居留权证明书(下称"居权证")计划,规定任何人根据《基本法》第
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拥有的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只可凭藉所持贴上有
效居权证的有效旅行证件(或其他证件),才能确立。对于声称享有居留权的內地
人士来说,这表示他们将须在內地申请单程通行证(下称"单程证")及居权证,才
可来港定居。
3.《1997年人民入境(修订)(第2号)条例》于1997年6月21日由临时立法会(下称
"临立会")制定,并于1997年7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就多项事宜作出规定,其中
订明任何中国籍人士如要合资格根据《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享有
居留权,其父母最少一人须为中国籍人士,并在其出生时已根据《基本法》第
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或第(二)项成为永久性居民。另一条文规定,如要合资
格根据《基本法》第二十四条享有居留权,非婚生人士只可藉与母亲而非父亲
的血缘关系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身份,但如其父母其后结婚,则不在此限。
法院案件
4.在1997年10月9日,原讼法庭在一宗代表案件中确定《1997年入境(修订)(第
3号)条例》及居权证计划的合法性,同时亦确认该条例的追溯效力是有效及符
合宪法的。此外,法庭亦裁定,任何子女能否根据《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
款第(三)项成为"合资格子女",决定因素在于其为何人所生,而非其父母的婚姻
状况。
5.政府就该项有关非婚生子女享有居留权问题的判决提出上诉。上诉法庭于1998
年4月2日作出判决,裁定居权证计划及其追溯效力均属合法,但裁定居权证计划
并不适用于现时已在本港及在1997年7月1日之前来港的人士。把该等子女排除在
《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适用范围之外的各项规定则被裁定违宪。
6.另一代表案件与《1997年人民入境(修订)(第2号)条例》的规定有关。该条例
规定,在香港以外地方出生的中国籍子女,须在出生时其父母亲最少一人须为
中国籍并拥有居留权,才可享有香港居留权。原讼法庭于1998年1月26日作出
判决,裁定该规定违反《基本法》第二十四条。政府就该判决提出上诉。上诉
法庭于1998年5月20日推翻原讼法庭的判决,并裁定有关"出生时"的规定符合
《基本法》。
7.上述案件的有关各方已就判决中对其不利的各有关部分提出上诉。终审法院
于1999年1月29日宣判。除对《基本法》的诠释外,该项判决所裁决的主要事
项如下 --
- 居权证计划符合《基本法》。根据《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
(三)项声称享有居留权的人士只有持有居权证,才可确立他们的香
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身份;
- 声称享有居留权的人士必须留在內地申请居权证;
- 居权证无须附贴在单程证上;
- 《1997年入境(修订)(第3号)条例》的追溯效力被裁定违宪;
- 港人在香港以外地方(包括內地)所生的子女,虽然在出生时他们的
父或母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但在他们的父或母其后成为香港永久
性居民后,他们亦享有居留权;及
- 该等子女包括父亲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非婚生子女。
合资格享有居留权的人数预测
保安局局长于1999年4月28日立法会会议席上提供的数字
8.于1999年4月28日立法会会议席上,保安局局长在有关"內地新来港人士"的
议案辩论中发言时宣布,根据政府统计处在4月中进行调查所得结果,因终审
法院的判决而享有香港居留权的內地人士达1 675 000名,其中第一代合资格
子女为692 000人,而第二代合资格子女则为983 000人。有关的分项数字如
下 --
合资格人士 类别
| 新增享有居留 权的第一代人 士数目
| 第二代 合资格人士 数目 | 总计
|
---|
注册婚姻所生子女 | 172 000
| 338 000 | 510 000
|
非注册婚姻所生子女
| 520 000 | 645 000
| 1 165 000
|
总计: | 692 000 | 983 000 | 1 675 000
|
---|
9.保安局局长亦在1999年4月28日的立法会会议席上提出下列各点--
- 根据《基本法》,当这些享有居留权的人士在香港居住满7年后,
他们在內地所生的子女亦会享有居留权,而此权利将无止境地世
代相传下去;
- 如政府当局继续每日只让150人来港,居权证申请人便须轮候10年
或以上。如要在3年內全数吸纳第一代合资格的70万人,每日便须
平均让640名单程证持有人来港;及
- 政府统计处已发现,合资格来港定居而仍然在內地居住的香港居民
配偶为数约有10万人。每日的来港配额可能要增至1 000个。
先前所作预测
10.谨请议员注意,政府当局先前曾数次提供有关合资格儿童/人士的数目,详
情载于下文第11至20段。
1995年2月
11.于1995年2月22日前立法局会议席上,当时的保安司(现称"保安局局长")在有
关"香港居民在中国的配偶及子女来港事宜"的议案辩论中发言时提及有关儿童的
人数为64 000名。他所用的措辞为:"当局现正着手研究有关为数约64 000名中
国儿童的来港问题,根据《联合声明》和《基本法》的规定,他们在1997年7月
1日将会拥有香港居留权"。
1997年4月
12.然而,在答覆刘千石议员于1997年4月23日前立法局会议席上就"单程通行证
持有人"提出的书面质询时,保安司所提供的子女人数为35 000名左右。前保安
科(现称"保安局")在1997年4月24日提交前立法局保安事务委员会的一份参考文
件中亦提供相同数字。在该份文件中,保安科估计,"到本年7月1日,仍有约
35 000名符合资格的儿童留在国內"。保安科亦告知议员,"按照目前的进度,
这些儿童将于1998年底前全部获准来港。不过,必须注意的是,由于中方仍
未将全部申请书交给我们核实,因此我们并不知道这些申请的总数。"
1997年7月
13.由保安局发出的《1997年入境(修订)(第5号)条例草案》(已制定为《1997年
入境(修订)(第3号)条例》)临立会参考资料摘要表示,"在1996年,我们透过综
合住戶统计进行了一次特别调查,估计按单程证制度等候来港的合资格儿童人
数,在1997年7月1日当日约为35 000人。然而,参照公安当局最近提供的补
充资料后,最新数字大概约有66 000人"。
14.在上述临立会参考资料摘要內,保安局告知议员,当局研究了3个可行的解
决办法,包括修改《基本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下称"人大常
委会")寻求有关《基本法》的释义;或规定合资格儿童来港居留前必须出示居
权证,并继续以单程证制度管制他们来港。
15.该份参考资料摘要继而表示,修改《基本法》是最彻底的解决办法,但非不
得已也不会采用。向人大常委会寻求释义,则要有本地法例支持。这两个办法
都需时,不能即时解决问题。中期来说,居权证计划是唯一的可行办法。
16.该份参考资料摘要亦解释,来港儿童人数比预算为多,表示当局要增设适应
/英语课程及短期预修课程。至于即将开办的班级,教育署、学校及非政府机
构会着手作出所需准备。教育署会成立一个中央统筹单位,监察支援服务的提
供及加强其派位服务。该署并会扩大教师招聘资讯服务,以及兴建更多学校。
1998年11月
17.保安局在为1998年11月5日举行的保安事务委员会会议而拟备的参考文件中
表示:"根据手头可得的最佳资料,我们估计截至1997年7月1日,仍在轮候来港
的合资格子女(20岁以下)共有66 000人。至于內地合资格的成年子女的数目,我
们并沒有统计数字。由1998年1月1日起,在每天150个单程证配额中,指定预留
予合资格子女的分额数目,已由45个增至60个,另外会有10名合资格子女可透过
非指定的分额获批准来港。按这个进度,这批合资格子女可全数于两年半內来港"
。
1999年2月
18.在1999年2月5日的內务委员会特别会议席上,保安局局长解释,在1997年7
月实施居权证计划时,当局便已制订计划提供各类服务,以应付截至1997年7月
为止,內地已知约有66 000名20岁以下的合资格人士分阶段来港的需要。
1999年3月
19.在1999年3月2日举行的內务委员会特别会议上,保安局局长解释,政府当局
并无居港父母在其內地子女出生后才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內地子女估计人
数,亦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非婚生子女人数的资料。因此,政府当局无法
制订任何应变计划,以应付吸纳该两个类别人士的需要。
20.教育署曾拟备一份题为"为从內地新来港定居的儿童提供教育"的参考文件,供
教育事务委员会于1999年3月30日举行的会议上讨论。该事务委员会从上述文件
得悉,"在为数估计有66 000名的合资格儿童当中,约有46 000名已经来港。我们
(当局)已预留足够资源为合资格的儿童(包括20 000名尚未来港的儿童)提供所需的
教育服务。为了应付66 000名合资格儿童对学额的需求,教育署已计划动用约26
亿元,兴建32所学校(13所小学和19所中学)。至目前为止,已有7所小学落成启用
,而其余的学校亦会在未来数年內落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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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