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1)1666/98-99号文件

档 号: CB1/R/1/1

1999年7月9日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议事规则委员会

有关动议就行政长官发表施政报告
向其致谢的议案的预告规定



目的

本文件旨在汇报议事规则委员会(下称"委员会")对有关动议就行政长官发表施政
报告向其致谢的议案的预告规定进行商议的结果。

背景

2.《议事规则》第13(1)条订明,在行政长官向立法会发表施政报告不少于14天
后举行的会议上,议员可无经预告而动议就行政长官发表施政报告向其致谢(下
称"致谢议案")。按立法会的惯例,在行政长官向立法会发表施政报告后不久,
內务委员会主席会就动议致谢议案作出预告。

3.根据规则第13(3)条,可无经预告而动议就致谢议案作出修正。该项安排令议
员就有关议案发言时,难以预计其他议员可能会对该议案动议何种修正案。因
此,议员在1998年9月25日的內务委员会会议上同意,就1998年施政报告的致
谢议案而言,拟对致谢议案提出修正案的预告,应在动议该议案的立法会会议
举行当天5整天前送交秘书处。不过,若议员坚持在会议上动议未经预告的修正
案,上述协议对该议员并无约束力。

4.在无经预告的情况下动议致谢议案及该议案的修正案,是依循英国传统的做法
。然而,委员会注意到,该等安排并不符合《议事规则》的一般规定,就是如拟
动议议案或议案修正案,必须作出预告,否则不得在立法会动议。委员会亦察悉
,未经预告而动议议案及修正案,可能会影响进行议案辩论的效率。因此,委员
会在1999年6月22日的会议上曾讨论此事,以期改善有关程序,使其与《议事规
则》的一般规定相符。

委员会的意见

就议案及修正案作出预告的目的

5.委员会察悉,根据《议事规则》第29条,议员如拟动议主体议案,须在12整
天前作出预告;如拟对议案动议修正案,则须在5整天前作出预告。规定就议案
及修正案作出预告,目的是让议员有时间研究议案的措辞、为辩论搜集资料,以
及在有需要时征询其选民的意见。此安排亦可令议案辩论中的意见交流更具意义
,并让政府当局有时间准备其回应。就修正案作出预告,尤其会有助立法会主席
考虑拟议修正案可否准予提出,并让议员有时间研究该等修正案,同时又可确保
议案和修正案的合并辩论顺利进行。委员会认为,对致谢议案及其修正案采用同
一规定,是合理的做法。事实上,议员在1998年9月25日內务委员会会议上所达
成的君子协定,已反映议员赞同此做法。

建议对《议事规则》作出修订

6.为使上文第3段所述的现行做法成为正式程序,委员会建议修订《议事规则》
,规定议员在动议致谢议案及该议案的修正案前,须预先作出预告。委员会察
悉,行政长官通常在每一会期首次立法会会议上发表施政报告,而致谢议案一
般会在第3次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两次会议相距不足12整天。因此,将议案的12
整天标准预告期规定应用于致谢议案,在实际上并不可行。在此情况下,现建议
致谢议案应采用质询的7整天预告期规定。至于对致谢议案提出修正案,则建议
采用动议议案修正案的5整天标准预告期规定。

7.对规则第13条的修订将连同《议事规则》其他各项拟议修订,在适当时候一并
作出。与此同时,委员会认为应在1999至2000年度立法会会期,就1999年施政
报告采取建议中的安排。

征询意见

8.谨请议员察悉上文所载委员会的意见,并采纳为1999至2000年度立法会会期
所建议的有关安排。由于1999年施政报告预期会在1999年10月6日发表,如议
员同意,就根据《议事规则》第13条动议的致谢议案及该议案的修正案作出预
告的限期如下:

  1. 致谢议案的预告最迟须于1999年10月9日作出;及

  2. 致谢议案修正案的预告最迟须于1999年10月12日作出。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