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1)1672/98-99号文件

档号 : CB1/PL/FA

1999年7月9日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财经事务委员会报告

《证券及期货条例草案》



目的

此份文件旨在根据财经事务委员会(下称"事务委员会")的建议,提议在內务委员
会之下成立小组委员会,以便在《证券及期货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提交
立法会前,先行研究条例草案所载的各项主要改革建议。

背景

2.财政司司长在1999至2000财政年度政府财政预算案演词中宣布,规管证券及
期货市场的法例将会进行重大改革,作为政府致力革新和巩固有关规管架构的
一个整体部分,使本港的证券及期货业能保持竞爭力。法例方面的改革将会包
含在一条综合证券及期货条例草案內,该综合条例草案预计于1999年年底前提
交立法会。

3.即将提交立法会的条例草案,将建基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下称"证监
会")于1996年4月为咨询公众人士意见而出版的《证券及期货综合条例草案》拟
本。该综合条例草案拟本旨在综合及更新下列9条规管证券及期货市场的条例--

  1.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第24章);

  2. 《证券条例》(第333章);

  3. 《商品交易条例》(第250章);

  4. 《保障投资者条例》(第335章);

  5. 《证券交易所合并条例》(第361章);

  6. 《证券(內幕交易)条例》(第395章);

  7. 《证券(披露权益)条例》(第396章);

  8. 《证券及期货(结算所)条例》(第420章);及

  9. 《杠杆式外汇买卖条例》(第451章)。


此外,条例草案亦会加入新的原素,例如将财政司司长在财政预算案演词中宣
布的措施一并纳入条例草案內,其中包括清楚厘定证监会的规管目标,以及赋
予其更有效的监管和调查权力的措施。

条例草案所载的各项主要改革建议

4.政府当局曾于1999年7月5日就条例草案所载的各项主要改革建议向事务委员
会作出汇报,该等建议包括--

    .清楚厘定证监会的规管目标

    .赋予证监会更有效的监管和调查权力

    .精简市场中介机构的发牌制度

    .规管自动交易设施

    .设立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

    .赋予《上市规则》法定效力及确立虛报资料的责任

    .法定私人诉讼权

    .证监会介入第三方诉讼

5.事务委员会察悉,政府当局就各项改革建议咨询公众意见期间,将同时展开条
例草案的草拟工作。鉴于条例草案內容复杂,事务委员会认为较可取的做法是邀
请政府当局分别就每项改革建议,向议员作出汇报,以便提前进行详细研究各项
主要改革建议的工作。此举可使议员与政府当局有更充分时间交換意见,以及征
询有关各方的意见。此外,亦可在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前,将议员的意见纳入条
例草案拟本內。

6.鉴于立法会其他议员亦可能有意参与详细研究该等建议的工作,事务委员会提
议在內务委员会之下成立小组委员会,以便在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前,先行于1999
年9月展开研究条例草案拟本的工作。一俟条例草案提交立法会后成立法案委员
会,那些已加入小组委员会的议员,届时可按他们的意愿成为法案委员会的委员
,而其他议员当然亦有权加入法案委员会。

征询意见

7.谨就上文第6段所载的建议征询议员的意见。该项建议提议在內务委员会之下
成立小组委员会,研究拟议《证券及期货条例草案》所载的各项主要改革建议



立法会秘书处
1999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