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立法会CB(3) 19/98-99号文件

档号: CB(3)/PA/APP
CB(3)/C/3
CB/1/R/1/1

1998年7月6日內务委员会会议文件
选举议员以便任命为政府帐目委员会、
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及
议事规则委员会委员的程序

目的

本文件旨在请內务委员会通过选出政府帐目委员会、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及议事
规则委员会委员的程序,以便立法会主席作出有关委任。

背景

2.《议事规则》第72、73及74条分别订明,政府帐目委员会、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
会及议事规则委员会是立法会所设立的委员会。该等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分别载于附录
1A
1B1C,他们的成员组合分别如下:

政府帐目委员会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委员会
主席1名1名1名
副主席1名1名1名
委员5名5名10名


根据《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委员会的委员全部均须由立法会主席按內务委员会
决定的选举程序任命。他们的任期是直至当届立法会完结为止。

拟议选举程序

3.秘书处现建议

  1. 在內务委员会的会议上以口头提名方式选举议员加入该等委员会。议员在提
    名时,应考虑到需要确保该等委员会的委员的组合可达致平衡,并足以广泛
    代表立法会的议员的组合;

  2. 若某委员会的获提名人数超逾该委员会的委员名额,议员将以举手方式进行
    选举;

  3. 在选出该等委员会的委员后,內务委员会将中止会议10分钟,让各委员会的
    当选委员相互提名所属委员会的主席及副主席;及

  4. 內务委员会接著恢复会议,通过该等委员会的主席及副主席人选。
4.內务委员会就该等委员会的委员人选所作出的建议随后会呈交立法会主席,以便
作出委任。

选举的时间安排

5.如议员同意上文第3段所载的选举程序,秘书处建议在1998年7月10日举行的內务
委员会会议上提名及选举议员加入该3个委员会。

征询意见

6.谨请议员
  1. 通过上文第3段所载的选举程序以便立法会主席可随后委任获提名的议员为
    政府帐目委员会、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及议事规则委员会的委员;及

  2. 同意上文第5段所载的时间安排,以便议员能进行选举提名人,及立法会主
    席可随后委任委员加入该3个委员会。
立法会秘书处
1998年7月2日

附录1A

政府帐目委员会
职权范围



(1)负责研究审计署署长就以下各事宜提交的报告

  1. 政府的帐目;

  2. 委员会认为须提交立法会省览的其他帐目;及

  3. 委员会认为与审计署署长履行职责或行使职权有关的事宜;及
(2) 研究由审计署署长就其审计(衡工量值审计)工作而提交立法会省览的报告。在该
报告中,审计署署长就政府部门、凭藉任何条例审计署署长职权范围所及的公共团
体或组织或接受公帑补助的组织是否符合经济原则及是否讲求效率与效用,进行审
计。

附录1B

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
职权范围



(1)研究议员个人利益登记册的编制、备存、取览等各项安排;

(2)考虑议员或其他人士就该登记册的形式及內容提出的建议;

(3)考虑及调查与议员个人利益的登记及申报有关或就议员未有登记及申报其个
人利益而作出的投诉;

(4)考虑关乎议员以其议员身份所作行为的道德标准事宜,并就该等事宜提供意
见及发出指引;及

(5)向立法会作出报告及建议,包括关于根据本议事规则第85条(与个人利益有关
的处分)作出处分的建议。

附录1C

议事规则委员会
职权范围



(1)检讨立法会的议事规则及委员会制度并因应需要向立法会作出修正或改变的
建议;及

(2)研究任何由立法会或其辖下委员会,或立法会主席交付,或由委员会本身成
员提出的有关立法会行事方式及议事程序事宜。